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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從聖經觀點細思淺談「同性戀」可以麼?


  日,同性婚姻「平權法案」迅速「一讀過關」的消息,普遍引起道德團體的緊張、又社會輿論對「同性」與傳統「兩性」家庭倫理價值觀的論戰。令各界當中不同陣營充斥的各種思維,化暗為明紛紛出攏。顯然是是非非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令人憂心是一些自我感覺公義文明的說客,以自我為中心,要上帝的信徒禁聲,避談天良、不容天理涉入、撇開了「上帝」不說的做法,徒增人心的迷惑而已。(那豈不正是撒旦最愛的麼?)。然而另一個極端,有人愛舉「上帝愛世人」「我是基督徒」的牌子,但是他那個「上帝」和「基督徒」,骨子裡的虛實,誰來為它檢驗?

    帝子民會為大眾人心正在其中失迷,陷入試探的混淆感到憂心傷痛(彼得後書2:8)(註)。唯恐世界因而丟失道德公義的量尺(良知),對至高上帝的主權失憶,對耶穌基督誤解,而呼籲人心在交相論戰、論斷不休之前,有必要放下自我,謙卑回到《聖經》檢視這一位獨一的、在向世界偏行己路者宣告要回轉的造物主,從創世以來,無改的作為和旨意。

    作幫助,以下我們便來檢視這個問題。

(註:在本文中遇到用藍色表示的經文出處,請將滑鼠游標移至其上會自動顯示經文內容)


斷之先 | 需要釐清的地方

    首先要檢視的,在《聖經》中並無「同性戀」這個字,查考〈和合本CUV〉是謹慎地用和交媾有關的-「苟合」 (請查考《利未記18:22,20:13》) 。而且在人際的關係上,按照《聖經》啟示給人的屬靈義理而言,同性「戀」(彼此景仰思慕愛慕)並無不可。

    例如勇士大衛是個屬靈人,他對於軍中摯友、最佳知己、患難生死之交的伴侶約拿單王子,不諱言地發出愛慕對方並承認彼此的這種關係(見《撒母耳記下1:26》),然而這個表現是在屬靈上的。

    主耶穌豈不也問過彼得:「你愛我嗎?」這也是在聖靈裏的關係,而且是聖靈所結的果子。有人把錯誤試探他,他說將來聖徒復活同居,如同天上的使者不嫁不娶(馬太福音22:30)。難怪大衛被聖靈感動在《詩篇133:1》頌讚「看哪,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

    當有這一種進入到上帝聖靈裡的愛慕同性合一,除了「和睦同居」並無肉體相交的慾望存在。反之,心存錯誤的靈,便可能失去分辨能力而落入屬肉體之情慾的試探和危險。

    所以筆者重要地認為《聖經》記下以上,在訓誨我們和別人談論「同性戀」的議題之時,心中有必要先將這一個用語做一定義或釐清。否則,必也像世俗廣眾,容易陷入了聖俗不分,把它在屬靈(信仰或精神相挺)的感情方面、和屬肉體(性行為)的方面,根本混淆不清的試探和無窮辯論之中。


次莫忘 | 上帝的誡命是基於愛神愛人

    照著《聖經》告訴我們屬靈的義理,「同性」之間只要「彼此相愛,和睦相處」就是一體、合而為一。又為我們指出同性「苟合」(性行為)是「屬肉體」之人的行徑慾望(羅馬書8:7-8)

    當人這麼做,是在對造物主從起初按照自己所喜悅的「形象樣式」或「功用目的」而「造男造女」的違逆(創世記2:23-24)。上主十分反對,祂視這種破壞兩性界分之行為,是貪婪之禍、不倫的慾望。

    請查看《利未記18:22》在字句上對以色列男子十分清楚的教導了這個觀念:「不可與男人…像與女人一樣。」反之亦然。

    此外,我們還可更全面一點地看出,上主禁止他所分別為聖的男女,在現實生活與人際關係中,有逆性的取向,或會混淆兩性的舉動:「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申命記22:5)

    造物主憎惡的理由之二,因在現實社會的兩性自尊會受害。(性侵固然不對,但若果社會上男女不分,性別無界限,或異性相斥,也必失衡演成禍害)。(羅馬書13:10)

    其三,因它是違反人性的,對人類社會賴以維繫之「人倫道德」的基礎有害。(哥林多前書15:33)
(所謂人倫有性別、先後、長幼尊卑,有親屬與外人、至親之屬與非親非故,有同源血脈與混血雜交、…當我們要與只想苟合解放情慾,不顧人倫善惡道德之士論孝談德,何來道德基礎?何論先後尊卑、是非善惡之分?)

    其四,它對健康不利的。(世紀瘟疫愛滋病不過諸多例子之一,為禍已如洪水猛獸。但) 《聖經》早有訓誨,貪戀行這樣事的人,是在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使報應落在自己的身上,自取敗壞(羅馬書1:24,27)。這一點就算從今天醫學上的發現,也全與《聖經》不謀而合;在警告人們越來越無法輕忽違反《聖經》之聖潔教訓的後果。

    其五,行這些事的人是與「淫亂」同罪,使徒也說「不能承受 神的國」(哥林多前書6:9-11)


權人權 | 甚麼是上帝子民合理的認為

    既是如此,我們固可以合理認為「同性婚姻」的傾向是逆天良的、不能苟同的。同性的性行為則是濫交(不顧危險後果的)。這就是「邪情私慾」與「天良」的對比(加拉太書5:24)

    而且上主自始,要親自來為人造賜、配偶,顯然祂一開始的善意,就沒有打算把決定權交付給人類、任他自己選擇性向(例如造偶像、複製一個自己,或以變性來滿足需求)。祂這麼做無非是為自己保留至高無上(包括在此道賞善罰惡)的主權。

    設若當人有性別需求的衝突發生,上帝對於管理「人」的事情,會有的選擇(或命定),肯定都是為表彰「祂的形象樣式」,而不容許有衝突的。這不是筆者的意見,而是《聖經》的義理。

    當我們說到「祂的形象樣式」等於在談天經地義。這牽涉到許多方面,不一而足。但就 "合而為一" 這點而論,第一、祂造男人又造女人做配偶,把「異性結連」來做為「上主與世人」之間要"合而為一之關係"的一個表彰。是則不朽,非則沉淪 - 不討祂的喜悅也。

   第二、祂「先造男後造女」的做為,在兩造 (始祖亞當和夏娃) 之間是以「身體」之差異來做分別,「施」者先存「受」者居後。這關係(是"神子"和"人子"二性合一的屬靈表記)需要靠賴互信相愛、彼此委身的關係去維持、且是不可逆的倫理。逆行倒施是對「祂的形象樣式」的褻瀆。

    第三、祂照著自己對世界"完全無害的愛"的條件下,創造了「彼此相愛」的男女,來為人類、也為世界眾生服務。又賜與人性同樣的良知(靈性),命令兩性結連要遵照祂這個神聖的形像樣式而活,來回應祂「要生養眾多」的命令,在世上為祂服役,善盡管理祂所造的世界。

    反之、若人不能,必成亂源。則生自專、怨懟、苦毒、紛爭、對立、侵奪、害命、違法亂紀無法無天、或 "鄭即是法" 之 "妄自為神" 的種種專制、危險、恐怖、禍害、沉淪與滅亡。

    歷史上有挪亞方舟時期天降大洪水滅世、所多瑪蛾摩拉罪惡大城霎時被天火燒滅,這種罪大惡極的末日審判,都歸因於此等罪由充斥其中。

    《聖經》記下這些,在斬釘截鐵地宣告「天理不容」的審判存在,為作我們後世鑑戒(彼得後書2:5-7)。 又若當錯誤發生,知道回頭就有重生希望。反之,死而無悔,上帝公義的律法也會相應無爽 (利未記20:13) 。(上帝宣稱祂是施行報應的神,即使人間律法未必如祂報應無爽)。(耶利米書51:56)(以西結書7:4)(以西結書18:20)


    《聖經》也記載,上帝差遣耶穌基督到世上作典範,傳福音,做我們的救主,就是要除去魔鬼的作為(誘人犯罪為樂的慾望),救人脫離沉淪、悖離 神的罪惡,重獲平安不朽的人生。耶穌宣告「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3:16)

    所以檢視以上,基督徒正確會說:「上帝的愛,是擁抱萬民的愛,當然也包容同志愛,但祂會接納屬靈的合一,也能救贖、接納想從錯誤的慾望中得解救的人。」在教會早期初創的時代,就有許多這類行為偏離的人士悔改、得到醫治,而加入了基督的教會。(哥林多前書6:9-11)


權法案 | 上帝站在哪一邊

    《聖經》中揭露「同性伴侶」本應止於屬靈的、精神伴侶。這等人不是從情慾生的(約翰福音1:12-13)

    尤其上帝照祂的預見創造了「男女兩性連合」的事實,是在更大地支持「異性戀的婚姻」,祂在《聖經》中的故事訓誨,也一貫在護持「兩性婚姻」,以成全祂要生養眾多,為善良管理世界萬物之命令。

    畢竟,人生乃是在塵世為上帝服役,「婚姻成家」不是光靠「伴侶」關係可以成全,還有按照上帝的形象樣式、完全的愛、完全無害地去滿足生養、撫育教養;為家國社稷、民族後世立德立言立後的傳承之功。這些若非有「委身不渝」的盟約,無可能畢竟其功。

    反過來檢視現今社會諸多異樣聲音,遺憾的,我們曉得在錯誤中的人類向來健忘,一如上古沉淪之人對上帝的健忘(羅馬書1:25-27)。甚至故意忽視天理、忘記上帝,也是古來之罪(彼得後書3:5-7)

    不問其他,只看學界虛擬假設又普遍採納無神的〈進化論〉教育罷,天良無用,令校園尊師重道的道德教育自廢武功,法律也不時難在無法源可管。家國社稷不見其利,只見一片黑心之弊;不論中外,有樣學樣。民中喧譁也往往爭鬧不止,證明社會傳承,逐漸失去傳統反省能力。

    古人敬天,羞惡廉恥之心無泯而不敢得罪上天,這種良知,能挽救一個人或家庭社會免於沉淪。基督徒也相信,因為不敬畏上主、與上帝不合;沒有愛心、良知蒙昧,貪婪爭奪,是虧欠上帝的形象樣式。這是人間(包括家庭、兩性關係)失去和睦,一切禍患的開端。人際因此產生許多猜忌、歧視、對立與紛爭。

    撒但的最愛就是,一旦人心這個良知的立足點蒙塵失落,便可以不斷向下沉淪;因為心靈虛空,萬般虛假,黑心的詭詐可到極點,令到法源不夠,執法者疲於奔命。就算法律不斷加上,也始終趕不上現實的問題。

    當社會不幸淪落至此,大家可別事不關己地說,民智輿論的 “多數決” 未必符合公理正義;法官或法律也不是 "神",常有難能服眾、或無能分斷的地方。

    甚至當權者也可能一時失智,而容許有心人士將天良不合的,企圖合理化、合法化,以為是在救世,能夠解決人間諸難、包括「同志」或「兩性」的根本問題。


愛世人 | 愛的界線在哪裡

    當今不少人士,心中喜歡基督徒佈道家所高舉「神愛世人」這一句標語,尤其支持「婚姻平權」者也愛放在嘴上當作理由。這可能由於認知不同,甚至「同盟」人士或其支持者當中,還將它無限上綱、放寬、擴大,公開在馬路上、媒體上高舉「我是基督徒,我支持婚姻平權」的牌子,為此一陣營搖旗吶喊。

    然而諷刺的,他們是面對著一般不明白《聖經》、又對「上帝」(造物主)失憶、對「基督」乖違的社會百姓,述求宣稱。可是到底這些「上帝」、「基督徒」,是否正當 (符合聖經)? 有誰來檢視他們? 從何檢視?

    識者會說,除了回到《聖經》,我們沒有人可以審斷這件事。不錯,其實「神愛世人」這句話是來自在《聖經》中,救主耶穌基督親口的宣稱,全句是「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3:16)

    筆者在主內,很為這些「投機」「假冒」的行為感到汗顏,想藉此指出這些行為當中的狂妄。(這個行為的不當,至少涉及十誡第三條)

    首先,在耶穌的話語中,「上帝的愛」並不是「愛無界限」。因為這個世界有罪惡的問題,祂也始終在至高處賞善罰惡。況且「善惡之爭」從伊甸園就開始了,上帝有「可」與「不可」的誡命,旨在表示上天有分明,人間也要有善惡之別。祂設立誡命律法,在使人知道罪、避開罪的陷阱;可以保命免於沉淪。遺憾的,我們所謂的 "平權法案" 所關注要求的,與此無緣無涉。

    其二,「上帝的誡命」就是「神愛世人」的一個界線。祂要求人人必須分別善惡,捍衛祂和人之間的正當關係,而最佳是保守自己的心清潔靈明,照著天理(聖經)的法則而行,才可能作到善惡的分斷。且要學效主耶穌基督、靠著善美的聖靈(神的話語)站立得穩,以善勝惡。如果有人踩到紅線、黑白不分、妄行干犯,就會使「愛」變調,「魔鬼」也能變成「上帝」。這是從伊甸園就有的例子。
 
    其三,「真愛」是無害的、又不加害於人的。人間只要順著上帝的要求,上帝可以為此擔保。然而,這些高舉牌子的人士,斷章取義地看重了最前面那句,卻不談它後面就是為要叫人心懂得「要悔改」,免得「滅亡」的要求。

    其四,其人高舉「我們是基督徒」,這句話更是目中無人的狂妄了;這是在歧視主內(有汙衊基督徒之嫌),搞分裂,把其他不同聲音的基督徒都定罪了。早期初代教會,外人把那些遵守使徒的教訓、很像基督之門徒的人叫做「基督徒」,我說,這「美名」來自社群的認同。但這些人乃是用自己的述求,來為自己美名。正常的基督徒,會用最終或始終良善無害的工作成果,來印證自己是沒有錯誤的基督徒,為正義之道、愛的真諦作見證。也絕對不會像他們這樣先自義地舉牌,為基督草率宣傳。

    其五,何況主耶穌基督除了提醒、鼓勵、勸戒人,要遵從起初上帝為人設立的婚姻,免於淫亂(馬太福音19:4-5),從來沒有支持同性婚姻,也未鼓勵人要拿如此這般來宣稱是他的效法者,為他舉牌。更明確地講吧,上帝為救贖世人,祂為下凡降生之耶穌的出生,所預備安排的家庭,也是一夫一妻的家庭。我們有甚麼依據,來證明舉牌的這些人的聲言,是討神喜悅的呢?

 [愛要分別]

    聖靈和邪靈最大的分別,就是前者帶來道德良知、秩序倫理、健全和諧、無害永續。但後者帶來張狂無良、混淆淫亂、禍患爭鬧、沉淪絕後。

    當同性婚姻的思想還未氾濫之前,有人連「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都想打亂了再說。筆者聽過此類人士當中有不少人辯稱《聖經》人物當中,豈不是"一夫多妻"的大有人在。其實我們不提善惡分明的《聖經》也罷,但看世界各國宮廷歷史,也始終不乏篇章。論到上天對他們的善惡果報,覆策滔滔、歷歷無爽,豈不可謂前車之鑑。

    然而,在《聖經》歷史的世代中,父系社會發生的「一夫多妻」問題,並不能與「同性婚姻」的問題同台而語,也與耶穌口中「一夫一妻」的真理相牴觸。我們必須要分開來看,而不混淆。因此,筆者如果要論到「一夫多妻」問題,也需要另闢一頁、花不少時間和筆墨。

    但是在此,只簡單為支持「同盟」和「婚姻平權法案」者所易犯曲解《聖經》、混淆視聽的錯誤,先註明一下:

    《聖經》為了幫助人分別善惡,絕對不會避諱記載上帝對兩造的態度。譬如上帝子民家中有「一夫多妻」的情形,但這些例子並不是正確的示範。《聖經》對此的結論,一貫認為是人為的錯誤造成。雖然發生了,除了憐憫,沒有稱讚。

    然而《聖經》也如耶穌話語所表示的,當任何錯誤發生,上帝並沒有要人互相歧視、或遺棄對方而不顧,始亂終棄。(否則,真是罪加一等)。既然事情生出,無法回到從頭,但要有愛心來負責、承擔後果。祂也接受個人悔改向善的悔懺禱求,施與赦罪的恩典補救。

    例如,亞伯拉罕與妻子撒萊因為誤解上帝的意思而犯錯,遺留下了以實瑪利(阿拉伯世界)與以撒之後裔無止盡的紛爭。

     例如,大衛雖建立了聯合王國,卻因貪婪犯錯,為此害命,也受報應鬧得王室失和,血濺自家,兄弟相殘。其子所羅門王不顧法律禁忌,多方聯姻寵愛三千,他能寫下諸多勸世文,證明他也沒有更好過,老來甚至因此受誘偏向崇邪,得罪上帝,令到身後王國分裂的命運。 

    又如,雅各多妻是被人為逼迫的,因為母舅拉班的詭詐、不公義,他得不到所愛、一直被騙婚造成的。他謙卑忠順地倚靠上帝,上帝保護他,賜給他存活之韌性和生命毅力,反倒有足以與敵競爭的生養力量。至於世俗人,多半應該都會害怕像他的哥哥以掃那種浪蕩、拈花惹草、草率成婚,卻使家中連父母都不得安寧、自造之孽吧。

    事實上,婚姻的神聖,除了伊甸樂園之約,上帝給祂選民的律法也有明文要求,包括君王元首在內,都應當勤習《聖經》,不應學效前人風流,但要有順天理的表率風範。(申命記17:17-19)

[錯愛讓人盲目]

    我們有俗話說,在戀愛中的人是盲目的。甚至常人被愛戀沖昏頭了會說,「有愛就有希望」。但這類人士很可能為達目的,易犯不關心、也不顧上帝所說:走偏了就有禍患,也可能導致「滅亡」的忠告。

   所以,想到那些人士所高舉的邏輯,不無斷章取義之嫌。他們的「神」並沒有擔保這事是無害的,他們短視近利的「愛」,豈不也可說是一種不顧後果的「惡」。

[不犯錯才有真自由]

    此外,這世間有許多的價值觀乃是相對的。譬如說到保障人權「自由」,有人要律法,也有人說「沒有律法之時,我是自由的,一旦律法來了,這自由便死了。」

    又好比法律上的死刑條例,有人要求執行,有人要求廢除。雙方爭鬧無止。殊不知,無論如何,若我不犯, 其存如廢。

 [歧視的敵人就是愛]

    又當我們愛告人「歧視」他,這句話的本質事實,也在指控那告人的他自己,正在歧視者之中。因為沒有「歧視」的世界,是安全互助、互諒的、彼此關愛的,反之則生對立、猜忌、敵對,彼此報復、互控傷害。

    除非我們用真知道(了解對方)的愛,來寬容看待彼此,溝通處理,與對方不是敵人,而是有了解、關心互助的。否則,那告人的,也正在無知地報復、加害被告者。

   《聖經》中(約翰福音8:3-11),耶穌在處理一個因律法主義者把一個「行淫時被捉拿的婦人」帶到公開場合,試探他可不可以依法處死她的問題。他的做法沒有「歧視」任一方,他只是要大家捫心自問,「罪」是甚麼? 誰沒有「罪」(註*)的就可以執法,行使要定她罪、或赦她罪的審判權;就可以先拿起石頭打她,或開釋她。
(*猶太教徒認為"罪"就是違背十誡、摩西律法、上帝之先知的義理,正在違背或違背過上帝的,都是罪人。)

    這事件的結果是大家都無言地散去了,耶穌轉而對那婦人說,「沒有人定你的罪麼?…,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這件事除了表示人人需要上帝的恩典,也表示人際當中不分年齡、到處有需要悔改的問題存在,不一而足。耶穌給人機會反省的做法,並不表示天下人都是不悔改的罪人。

    這整件事的發生,其實乃表示人們迷失在人為自義的律法中。論這因果緣由,包括虛偽自私、錯誤的教育、傳統文化、現實主義、宗教信仰、或社會價值觀當中的迷誤、僵化,造成天良蒙蔽,自以為是(或自義)。

    結果心眼被弄瞎,除了空言依附法律而仗勢論斷,沒有自省的能力。

    若非虛心領受耶穌的提醒,我們很容易、也會像這樣,錯看自己。

[多元文化不是神]

    還有一個例子「多元文化」,這是「同盟」人士的口頭禪。我們相信「上帝愛世人」,而且當初就是為了要打散惡者群聚背叛、自立為神的意念,祂允許天使變亂人間口音,操各種語言,生出了多元的民族世界,來破壞惡者的計謀、攔阻這計謀不致成就。

(筆者認為,上帝把一元世界分散成多元世界,這麼做的智慧,是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裡,讓「末日風險」(走到窮途末路的可能)降地。

  且看好雞蛋與壞雞蛋(守天理者與違天理者),良莠之果報,自作對照比較吧。或者世人居中可察驗得見「天良」,知天理有不容,而把規矩「適時悔改」。免得盡偏的一元世界,罪惡已病入膏肓,無救地重蹈洪水與天火覆亡 - 非逼祂來速審終結,無以重生。)

    至今大家也認為「多元文化」有一定的價值。可是它,不應像那巴別的塔企圖無限上崗,高聳入雲而取代神、自立為神,因為「多元文化」站在道德的量尺上,也不是沒有界線的。

     《聖經》中沒有鼓勵這世間「要愛但不要倫理」,「要文化但不許談天理」、「要宗教合一但誰也不能以至高自居」。

    畢竟多元最初是上帝造成的,它是為了打散一條鞭的世界極權;鼓勵人從多元文化當中互相比較,發現真知,發揮人性互相扶持與天賦的創造力。在其中認識至高又能力無限豐富的上帝能夠在不同的文化當中掌權;要世人有智慧察驗、洞知祂的好惡、分辨善惡,發現何者是無害的、可喜悅的,可以永續的,懂得選擇。

    在這天良中,理所當然,凡是能使人心地光明善美的要持守,會使人心地縱慾沉淪的諸惡,要禁戒不做。(帖前5:22)


音廣傳 | 大使命的能與不能

    基督徒應當弄清楚,在福音〈大使命〉中,所謂對於同性伴侶、同盟人士或團體,能夠包容接待的理由:

    第一、是因為沒有人是完美到不會犯錯的。

    基督徒相信,所以上帝藉耶穌基督如代罪羔羊犧牲的贖罪祭,已經為全世界樹立白白的、無分貧富貴賤、甚至罪深惡極到無藥可救者,人人可以信靠的救贖。

    在《聖經》上,耶穌還未顯明的世代,甚至許多聖徒包括亞伯拉罕、大衛等,因有悔改的信心,為此不時靠賴贖罪祭,因信稱義。如今末世,天父上帝呼召人人莫再偏行己路,都要回到祂面前悔改,信靠聖子耶穌為人贖罪的救恩。

    筆者為何要不時提到「悔改」?因記得有一次法利賽人向耶穌基督要求行一件神蹟奇事,來顯明上帝的旨意。耶穌沒有照他們所要的去作,反倒許諾在一個邪惡淫亂危險的世代,除了「約拿的神蹟」,沒有神蹟可以顯明上帝的旨意。

    甚麼是「約拿的神蹟」呢?就是不論主內、外,從個人到滿城、通國都「重視末日的訊息而悔改蒙恩」之道。

    第二、耶穌完成救贖功勞,福音之門大開。

    我們不會拒絕「同盟」人士到教會尋求上帝、反倒要鼓勵他們到教會聽福音,因為他們與我們眾人一樣,需要悔改、尋求上帝的赦罪醫治。

    「同盟」人士有善心,知道要關心弱勢。這一點我們理解,也與我們一樣。但是幫助人「悔改」,不排斥、不抗拒、不謬解《聖經》也是主耶穌基督「上帝愛世人」的工作目的。

    這一點,以他們不問「罪」的因果,反控告遭受「歧視」,又非要修法推翻傳統不可的膽妄,恐怕連基督和我們注重道德之士,正受到他們的「歧視」了。

    《聖經》已經向世人證明,任令天良蒙蔽,拒絕向上帝悔改的人間,是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細思「同盟」人士所關心的,不是天良的問題,也不是上帝所關心「世人都偏行己路,要悔改」的問題,而是為一小群自義之見的利益,去爭取推翻普世傳統之見、修改關係到所有人的利益的問題。

    《聖經》說,法律是為犯罪的人而設立。法律並不是神。只要有犯罪之事實可能,就需要立法來教善、警戒、懲治、嚇阻。但我們看到人心詭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帝的愛無國界」、「撒但的罪惡也一樣」。一旦光明泯滅、黑心有樣學樣。縱使法案不斷增加,律法書的厚度也有增無減。因為問題總是居上風,不會自然解決。

    可怕的,當權者對於政術,不思人心需要良知的喚醒與基督的悔改之道,卻把修改法律當作解決問題的法寶。當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執法者不勝負荷,反倒借諸法制權謀,把非法的可以合法化,來減低執法者的負擔。這是明智麼?這不是在造孽?這不是在自己扮神?

    某天當惡者到處為禍作亂、操弄恐怖主義,為的不就是要取得他合法權勢、政權。若執法者無力,只能妥協,自廢武功,讓惡者為王便是寇。

    人類史上,在容許 "多元文化" 之下最黑暗的一個政治法例,就是當權者之中充滿法利賽人的律法主義。社會依照法律之名遂行政治極權,被不理會良知、自己造神的官僚操縱,一條鞭的守法觀念,見不到異言堂,令到全民失去反省能力,無力伸張正義。黑暗中上帝差來公義和平之子,為祂奔走發光。連一件惡事都沒做過,最無辜、最良善的耶穌,竟被有心人誣陷,被冤獄重判,被無理者的法律認定死罪,釘死在十字架上。

    甚至當權者、在其中的審判官都自認沒有耶穌的智慧良善,儘管良知受責,很想要當庭釋放耶穌,卻也被惡人的計謀暴動、要脅逼迫綁架了,唯恐自身項上難保,不得不屈服依從。結果倒行逆施,而錯把法律之公敵流氓暴徒狠心釋放,卻將慘絕人寰的酷刑加在無辜人的身上。 (徒3:13-14)

    試問人間需要正義之際,何竟法律無用,任令無辜者血流? 當權者為求自保,何竟如此邪惡? 公民群體為求偏安,何竟如此怯懦沉默目盲? 試問政治之事,至終竟演出這般禍患悲劇,能從何處演化而來? - 因為偏離上帝,就沒有良知;沒有真理,就沒有公義。

    不論這般多元世界何者為王,上帝已經設立《聖經》作為祂律法的代言(提摩太前書1:8-11),因為「情慾與聖靈為敵」,祂《聖經》這麼說(雅4:4,加5:16-18)。使徒保羅在他書信中闡釋,「因為不知道 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 神的義了。」(羅馬書10:3)   

    這些是說律法不是神,上帝也未放棄天良,但 "人間法" 若犯「自義」,徒令「公義」的根基(天良)毀壞,必有禍患來取代。

    這一點,使徒保羅從自己進入多國多民文化當中的宣教旅程中,所遇到的百般滋味、逼迫苦害,體會良深。他在給教會的書信《哥林多前書9:16》中道出了:「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來為自己被良知催逼,積極而為的動力,提出先知性的看法。 

(筆者為何說這是先知性看法? 因為 (1)上帝無所不知,祂的僕人也有先知之能。(2)使徒保羅早已預見這種末世的危險,而針對各地方充滿慾望無度的文化憂心地說道:「貪婪與拜偶像無異」(歌羅西書3:5)。)
    
    細思保羅他這句話,非指個人若有背離使徒本分的罪而已。主要,若是福音被禁聲,世界將忘記上天,失落真理,與神為敵;因此黑白顛倒、善惡不分,結果就會生出抹滅良知、逼迫信仰,毀壞德基、迫害良民;更會助長黑心事業如雨後春筍,暗渡明猖。

    請您來為他
評估或想像,事到此時的另一個切身禍患,必是當上帝子民高舉《聖經》,公開口傳「只有一位至高賞善罰惡的上帝」。是否難說不會被自義者(例如當權者)以「與法律衝突」,被逆天倫者之「平權」說汙衊打壓,被無理之人的「反歧視」逼迫,被虛偽的教條主義、法律或其他宗教徒扣上「違法」而入罪,被執法者到處捉拿鋃鐺囚禁。

    甚且有朝,那些堅持《聖經》聖道「兩性連合、異性相吸」才是天經地義、才是基督與教會之真道者,也很可能反被「同性婚姻」群體心中譏斥為假道、虛偽、不合法,還可以告官「你違法」。

    長此而下,一旦這類模式行徑,成為普世價值,傳統所謂「天良的代言」、「天理之基」在社稷蕩然也是必然結果。必也,異端紛沓新興,
如雨後春筍,又如萬箭齊發。(要阻絕或斬草除根,除了上天的審判速臨),又有誰能敵擋這種人為道德、四處仗著人權旗號,繼續與上天為敵,用虛偽的法制化來為道德天倫重新定義。

    這種「偽天良」的律法主義在世俗叫做「人為宗教」,在《聖經》的例子叫做「自己為神」(哈 1:11,帖後2:4,約翰福音19:7)。豈不正應驗了《聖經》的末世預言中將要顯現出來的大罪人-「世界之子」、「沉淪之子」(帖撒羅尼迦後書2:4)。使徒保羅給教會的書信與及使徒約翰的《啟示錄》都預見,牠坐在上帝的殿堂(立法審判的座位),褻瀆神。

    同理,基督徒在福音〈大使命〉中所謂對於同性伴侶、同盟人士或團體,能夠包容接待,不是與之認同。而是有意打開門戶與之互動,為作幫助。但基督徒的本身,在其中必須始終儆醒而為。若不幸陷入其中,怎能救人?


守天良 | 不要效法這個世界

    話到這裡,我們應當好像上帝處理「巴別城背叛事件」的態度,求上主來打散惡者的意念。因為《聖經》中把「同性苟合」與「拜偶像」等同地列在「淫亂」的名單裡。

    主耶穌的要求是基督徒要在世界「做鹽」(守約防腐)、「做光」(顯明真相除去黑暗),並教導門徒居中謹記〈主禱文〉所求(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且為國度守望,為自己處身在一個危險世代 - 這樣的罪惡世界儆醒祈禱。

    使徒彼得警告,「務要謹守、警醒,…魔鬼正在遍地遊行,尋找可吞吃的人。」(彼得前書5:8)

    使徒保羅也儆醒地勸勉大家:「不要效法這個世界」(羅馬書12:1-2),為能平安度日,要為政治上的掌權者祈禱 (提摩太前書2:1-2)

    我們祈禱這世界停止偏行己路,學會謙卑去翻翻《聖經》,把爭論帶回到上帝面前,人心才可能有崇高的立足點、或是重獲一個至高、受尊重又可敬畏的公義基準。


議研經 | 但以理書第六章

    今天,上帝的子民在舉世,所迎戰的這個面對《聖經》律法的「不法者」 "世界之子"的運動,上帝的先知早有預見(帖撒羅尼迦後書2:7-12)。而筆者在主日清晨虛心向上主祈禱後,得見這個章節,是筆者從聖靈而有的感動。說明現今的事,早已有過,但惡者反撲要它重新再來。

    請仔細閱讀,當中反映出儘管作惡的企圖立法推翻符合上帝公義的管治,剝奪天良自由,逼誘義人入詬,甚至進入議會以多數決的通過,修法改憲得逞。

    連元首掌權者也陷入試探,一時失智不察而落入計謀,任令義人的權利和自由被法制綁架,也令自己原有的良知受苦。一旦當權者如此目盲、自廢武功,容許法律被高抬到神的地位之時,作惡的有恃無恐。

    但至高的掌權者仍在掌權,以祂的公義為基準,審判人心、賞善罰惡。證明違背造物主的天理行徑,是在為自己挖坑,引進禍患,為滅亡鋪路。《聖經》聲明上帝是「有求必應的神」,無論求善求惡,祂宣告:

「惡必害死惡人;恨惡義人的,必被定罪!」(詩篇34:21)
「懇切求善的,就求得恩惠;惟獨求惡的,惡必臨到他身。」(箴言11:27)

    上帝至高者雖是自隱的,祂仍在人心中間掌權,這在《但以理書第六章》當中,表達無疑。書中將惡者所圖求 "忘天害人之民意法案" 的愚妄乖違,和義者為掌權者、國中上下安危並為自己虔誠守護、祈求的公義做個對比,報應果真不爽,如同希伯來人的〈智慧書〉所言。

    這個結論,也可作為上帝子民在現實法治社會,面對「同性婚姻」「平權法案」之原由爭議的一個異象、信心、安慰,和神學上鮮明可靠的事例。



場宣言 | 對於「同性戀 Homosexuality 的立場宣言

    不少人會問:救世軍對「同性戀 Homosexuality 的立場宣言」是甚麼?

    我們回答:救世軍的立場是根據《聖經》的立場。(參見 林前6:9-11, 羅馬書1:24~27, 利未記18:22, 20:13)。以下內容是摘錄自《救世軍立場宣言》:

    世軍非常重視鞏固家庭生活。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任何破壞家庭生活的行為,救世軍軍人至感不安。

   聖經確切地說,夫婦間和父母子女間良好的關係,是美滿的家庭生活所不能缺少的。無論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的行為若被接納為另一種的生活方式,將嚴正地威脅著 社會的尊嚴,質素和社會整體性。

   但是,我們相信,在主的靈裡,我們應盡量去瞭解和幫助同性戀者去分辨及輔導有同性戀行為或有此種活動的人。

    以下幾點是值得注意的:

(一)同性戀的行為,就如其他不正常的行為一樣是可以控制的。不是所有的同性戀者都不能與異性建立關係,有些甚至還可以過著快樂的婚姻生活。

(二)心理上對性的乖誤,要是不表現於同性戀活動上,是不該被責備和定罪。

(三)任何人如不放棄同性戀的惡習,救世軍皆不接納其為軍兵;此種行為將被視作異性間的不道德行為一樣。(取自《蒙選之兵》,救世軍軍兵規章第四十八頁)

(四) 某些同性戀者患病的原因在於不健全的家庭生活,造成感情上的不健康,防礙與異性正常關係的發展。這些人如能與其他病患者同住,可能會有幫助,甚至可以脫離 這種惡習。可借著服用藥物,社會人士的幫助或心理治療,並把整個人 交托給主耶穌,讓祂把整個人釋放,重過新的生活。


惡之爭 | 真愛與情慾、聖靈與邪情、公義和妄私之果的對比

   我們看見國內同志或同盟團體為爭取「同性婚姻」「平權法案」而走上街頭馬路,衣著曝露,高舉各種淫穢粗俗、不堪入目的標語遊行唏噓,言詞中以為天下人其實骨子裡都和他們一樣,只是比他們膽怯虛偽。但我們要感到不幸、十分遺憾而又失望地說,這樣的言行,是在嘲笑道德良善,證明「近墨者黑」(心眼已瞎) 的異類表現。上帝的子民,是鐵定不與他們苟同的。(下來部分引用基督郵報案例)

    2011年十二月,LGBT(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團體的積極分子又一次,正在召集對於〈救世軍〉百年來每年一度、在聖誕季節期間舉辦的“紅水壺”運動(聖誕鍋募捐)的聯合抵制,他們的理由在於〈救世軍〉對同性戀所持有的立場。

    位於芝加哥的同性戀解放網絡的創始人 Andy•Thayer,在寄給〈基督郵報 The Christian Post〉的一封電子郵件中解釋為什麼他們要參加這個聯合抵制活動。「我們希望人們能夠抵制救世軍,還不如把錢給不屬於任何宗教派別的機構。因為救世軍利用對於《聖經》選擇性的解釋來推動向着LGBT人群的歧視。」

    但我們要說,〈救世軍〉自始是一個信奉上帝的公義,高舉基督愛的真理的教會和國際人道組織,固然對於同性戀有着非常強烈的神學信念,對於推展社會服務與救助工作的主要焦點,就如同本會的軍中〈使命宣言〉當中所描述的,在於「傳播耶穌基督的福音並奉主名毫無歧視地滿足全人類的需要」。

    正如一位〈救世軍〉的牧師,Hood上校在媒體公開不諱的說明,LGBT群體近幾年來,幾乎每年都在抵制基督教慈善機構,但是過去幾年他們並未對奉獻或樂捐金額產生過實質性的影響。他指出,在過去的2-3年中,〈救世軍〉實際上在“紅水壺”運動(聖誕鍋募捐)中打破了紀錄。去年2010年,救世軍籌集的金額,比過去幾年增長了5%。……

    最後 Hood上校誠懇地表示,其實有聯合抵制運動是非常不幸的,因為這不會對救世軍有任何傷害,(頂多救世軍停止辦理受影響的慈善救濟而已) 但是對於那些需要救助、被服務的人群,包括很多來自同性戀團體的人們,卻會帶來傷害。「如果人們拒絕給予,那麼窮人和那些需要的人就會受苦。」



~LSK


推薦閱讀:
★  諾貝爾牧師分享「如何看待同性戀者?」  (基督郵報 Christian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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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4日 星期日

靈恩派講方言,但救世軍並不注重說方言或方言服事麼?


對,其實這是在〈救世軍〉中絕對不可少的恩賜。這個恩賜乃是「翻譯的事工」。

〈救世軍〉是普世性的教會之一,是一個國際化組織,遍及世界包羅各國各民在內。如果沒有優秀的翻譯工人,許多福音工作,就辦不到或無果效。


〈救世軍〉的方言服事,和〈靈恩派〉有不同的地方

〈救世軍〉注重五旬節聖靈澆灌下來,已經賜給人說起別國別民之方言廣傳福音、造就普世性教會的權炳和恩賜。而不是靈恩派所強調,各人說著可能只有天使才懂,別人無可能聽懂的靈言舌語。那不是聖靈用以造就教會的方言服事。


我們可以從《聖經》常理,判斷這件事

在舊約時代,在公開的場合,上帝為證明祂賜給人「為祂代理、代言」的權炳,祂會奇蹟式的使人「受感說話」。(這樣的受感說話,其意義是一時性的,事後便消退無蹤。) 看在以色列人眼中是神蹟奇事。至於先知在會中講道方面,選民以色列人向來不用擔心「說方言」的問題,因為屬神的奧秘事,是用他們能懂的母語託付給了他們。

然而,一旦上帝要他們也會使用「方言」(別國的話語),那肯定表示 - 認識上帝的話語,傳揚基督,為主代言、做見證,這些不再是操某種語言者(例如選民以色列人)的專利。

五旬節聖靈降臨的意義在此。當五旬節,門徒可以用不同國民所操別種語言來傳揚基督真道,已經回應了這個道理。

《聖經》清晰地記載使徒們一日霎時便能夠開口說起別國的話語(徒2:4),因上主在信者之中藉神蹟奇事把這樣大的權炳 (有人愛把它說成「能力」) 賜了下來,意義無它 - 為了回應主耶穌基督的大使命 - 把福音傳到外邦和地極。


關於方言,《聖經》始終無改地證明 神在掌權,操管語言的知識

在〈舊約〉上帝是那一位使人操各種語言而分散全地的 神。
在〈新約〉祂也是使聖徒說起各種語言而分散到全地傳福音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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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8日 星期三

甚麼是「嬰兒奉獻禮」?救世軍為什麼有「嬰兒奉獻禮」?

「嬰兒奉獻禮」的本質上,是一個十分蒙神祝福的,由父母自願或自發的舉動。也是一個回應上主期望的立約舉動。因此,是值得期許和鼓勵的。

在這樣的期許下,無論父母是否基督徒,在救世軍中的牧者或軍官應當接納來自嬰孩的父母或家庭這樣的意願者,以神聖而適當的方式公開舉行這個儀式。

對於有意舉行這個公開儀式的家庭,要如何作呢?以下的回答是有啟發性的,而不是甚麼規定,就是在救世軍當中對於「嬰兒奉獻禮」的儀式儀文,也只是提出合於屬靈原則方面的建議,不算所謂的規定。所以,父母在這個場合,無妨可以憑信心去準備,讓你的牧者知道,好作出有見證性也有特色的表達。

以下是筆者個人在救世軍中,對於這個奉獻禮的研經所得,願和家長們分享,提供參考。


思想嬰兒「奉獻禮」的意義。
舊新約〈聖經〉中都有提到類似的「奉獻禮」。略述如下:


其一是割禮 [註1]。從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當日開始,要求與祂立約之聖民(聖潔之民)家屬包括「家裏生的」新生嬰兒,世世代代義務舉行的( 創17:12, 出12:48, 利12:3) 禮儀條例。

耶穌生為猶太人,出生後第八天,也按律法,奉行割禮儀式(路2:21)。可見猶太人無分古今,世世代代對這個禮儀奉行不移。(參 腓3:2)

這律法要求凡以色列人都要行(表明歸屬),否則趕出會外(創17:14),但也不排外地容許外邦人在歸化時,要向他們舉行。(創17:13,23, 出12:48)

對猶太人而言,身為上帝子民,其肉體上的記號是獻歸潔淨之族類的表記;而外邦人憑順服之信心歸化入會,是心靈潔淨的表記,其意義相仿。保羅也強調,這個奉獻禮對於要加入聖民群體的外邦人而言,本不在乎儀式如何,而是心靈的信念 (結44:9,另參 羅2:29)。唯有信心純誠,才算是真猶太人。

[奉獻禮的特點]是以男丁-在家中主導家庭的核心成員作對象,無論老幼,一切都有關聯。(創17:10, 27)
猶太人且習慣在禮儀進行中,為新生嬰孩取名 (路1:59, 2:21)。
在禮儀之後,父母(產婦)要守潔淨禮(利12:2~4)。(類如中國人的坐月子)
之後,帶著孩子上聖殿,獻頭生的奉獻禮。(見路2:22~23)


其二是獻頭生的奉獻禮。(出13:15, 22:29) 這是上帝所要求的,和救贖預表有關聯的儀禮。
這個要求的目的之一與救恩有關 (參民3:13)。
自從首生的始祖亞當犯罪墮落後,上帝開始了祂的救贖計畫。亞當之子亞伯在敬拜奉獻之時必然了解這個救贖的意義(創4:4)。

而以色列人則是自從出埃及被救贖以後,才奉主吩咐將此象徵性的奉獻禮列入律法的規範當中。
這個要求的目的之二可能與禁止偶像崇拜的祭禮有關(參 結20:26,王下3:27)。為了分別為聖,上帝要求他們的新生男丁,頭胎的都要奉獻歸主。
這個要求的目的之三與完全(亦即健全)的表記有關。(參 申15:21) 奉獻者與被奉獻者皆須完全誠實不帶著與罪的瓜葛而來的瑕疵(彌6:7),方蒙悅納。
這個要求的目的之四與事奉神的天職有關。(參 民3:12, 41)

[奉獻禮的特點]也與家中男丁-核心主導成員,無分老幼有關聯。


其三是聖職人員(例如祭司和利未人) 就職奉獻禮。這也是上帝的要求
[奉獻禮的特點]與神揀選要獻身公僕的家庭(例如利未人,民8:18),無分老少有關,它強調用忠心順服、聖潔誠實的心靈,奉獻自己的人生,服事上主。

利未人從小由父母培育,學習服事,以便獻身聖職
耶穌的父母也是利未人之後,故祂從小學習(路2:45~48),長大後也常在主日到會堂或聖殿服事,上台讀經解經。(路4:16) 這個奉獻禮的重要意義在於服事-辦理聖事,以及「為百姓贖罪」(民8:19)。

耶穌出生前天使已預言其天職,長成後在祂的浸禮中不免也有這樣的意念成分,表明願意捨己,絕對順服父神的旨意而犧牲奉獻。祂的浸禮如同祂出道的就職禮,在祂工作中自證此義理 (太20:28,可10:45)。


其四「拿細耳人的條例」(民6:2, 13)。這是任何人自願自發的「許願與還願的奉獻禮」。
撒母耳的母親獻子,便是遵照此禮(撒上1:10~11, 21:23)。

[奉獻禮的特點]是「無分男女」,凡事皆可許願而獻。(參見士11:30~39耶弗他獻長女),其次是獻祭的祭物與獻頭胎的祭物一樣,馬利亞和約瑟的奉獻是遵照此禮(比較民6:10, 路1:24)。
此外,這個奉獻禮較不嚴苛的地方,是奉獻的日子可由奉獻者依照情況安排決定,例如撒母耳的母親在嬰孩斷奶後(約三歲),才還願為子舉行奉獻禮。(撒上1:21~23)


其五是「為嬰兒洗禮」。在〈舊約〉中,嬰孩摩西藉水得救的典故,似乎就有這個洗禮的表記,其中有救恩的象徵性成分。

在〈新約〉中,施洗約翰的洗禮雖看不出有為嬰孩施浸的事,但使徒時代的某些初代教會,不排除有為嬰孩 (甚至為死人能得救,參 來6:2)舉行洗禮的可能。無論如何,它都與家庭方面父母的意願有關係。

然而每當表記性的典故,發展成為「聖禮」 [註 2] 的時候,爭議也難免了。
某些教會認為「嬰孩洗禮」是使其信仰與家庭群體連合的印記。
也有教會質疑成人與嬰孩的洗禮的一致性、或可行性。因為信仰是必須由個人的信心發出認信的一種舉動,畢竟嬰孩尚無認信能力。

不過,父母絕對有理由可以在主面前,表明願意在基督裡培育其認信能力的志願,將之奉獻。這便是今日某些教會仍舉行嬰兒洗禮的意義,也是救世軍「嬰兒奉獻禮」的觀點所關心的地方。


其六、嬰兒奉獻禮 - 父母帶嬰兒委身的奉獻禮。顧名思義是父母或監護人,把孩子帶到公開場合,願意與教會一同以基督教的信仰,培育這孩子…在聚會中給予這孩子祝福、或因神賜下這孩子而奉行感恩,將嬰孩奉獻主前,也包括作父母的,願意做出基督徒父母的承擔-希望嬰孩長大後,能親自認信-為著使他做這種認信而給予基督信仰的培育。

這即是一種屬靈之奉獻儀式的目的,一種信心的回應,(與據說有救恩、能使人得救的"聖禮"無關)。
照這情形來看,它全部意義上,即是在效法《聖經》中的教訓與及主耶穌的榜樣。


[救世軍嬰兒奉獻禮的特點]-不注重象徵性的儀式而注重父母心靈的真誠,鼓勵發揮家庭核心份子的功能,立志尋求以聖道培育子女,做主見證。並祈神恩加力護佑,使家庭在信心中學習,在信仰中合一,在愛中日漸增長。

本軍宣稱此一公開的儀式,不是使嬰兒作軍兵的條款。在儀式進行中不在嬰兒頭上或身上用水。這個奉獻禮,是提供凡作父母的,立意訓導其兒童為軍兵,並甘心使其在隊內為主服務,且凡事皆以主的旨意,用最善的方法去奉行,方能為其行之。

「嬰兒奉獻禮」是一個由感恩的父母作決定的立約舉動,是家庭公開性的見證。它目的在為父母、嬰兒、和上帝之間建立起屬靈的連繫。儘管父母也有個人的理由,或為感恩,或為孩子的救恩,或為平安祈福,或回應上主的期望,或應承牧養…,這些都在上主所應許的恩典之內。

在立約禮之後軍中會發給一份證明書,作為記念和提醒。它是人間的記念,也是天上的記念。

另有一份副本留在教會,這表示教會這個屬靈的家也在這個關係裏。我們相信凡是真誠與信心的舉動,必然沐浴在蒙主悅納的恩典之中。

「凡以感謝獻上為祭的便是榮耀我;那按正路而行的,我必使他得著我的救恩。」(詩50:23)



■附註:

[註1] 「割禮」亦即割去包皮的儀式(從生殖器表皮前端割去一小塊),從醫學觀點言,它對人體無害卻對衛生有益。這個儀式有潔淨(為求個人與後世之健全)的表記。

[註 2] 「聖禮」一辭,在神學上是指被神使用來作為「施恩媒介」的有形儀式,易言之,就是神施恩的恩具或媒介。在聖經中告訴我們,「基督」中保就是人人得救恩唯一而完全的媒介 (約1:5,16~17, 3:16, 徒4:12, 彼前5:10~12, 3:15),以外沒有任何的管道或媒介。 (這是一個專有名詞,會因不同文化及宗派而有所差異,有時候不能交替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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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餐」是甚麼?救世軍為何不舉行「聖餐」?

這是救世軍人從早期至今常被問到的問題,假如這也是您的問題的話,那麼,希望以下的內容對您有幫助。

在四本福音書中都有提到耶穌與門徒在「最後晚餐」的事情。但一般對於此事件所注重的焦點-〈符類福音〉[註1] 所記載的部分-亦即關涉「設立聖餐」之儀式部分,其實,在眾教會與學者當中,有不同見解,論點也分歧不一。在此我們並無足夠篇幅探討各式的觀點,建議讀者可以參考救世軍出版之《一個信仰、一個教會》,這本書是軍內對於洗禮、聖餐、職事公開的回應[註2]。若是無法取得此書,只要謹記,市面上無論多少著作,其要義都不能偏離聖經原旨。

茲將個人研經所得,略述如下:

[相關概念]

◆思想「聖餐」的意義?
「聖餐」是某些教會視為重要的聖禮[註3]之一,據說是遵照主在「最後晚餐」的訓示「當如此行以記念我」的吩咐而舉行的儀式。(真是這樣麼?)

最後晚餐」本是猶太人古傳之「逾越節的晚餐,是紀念出埃及救贖之約,在晚餐的紀念儀式當中以犧牲的羔羊(預表基督)做象徵。所以這個儀式不是從「主的最後晚餐」開始的。事實上,正好相反,在耶穌之後,猶太人和逾越節方面有關的祭典便廢止了。

我們從舊約典故、祭典、與及以色列人生活習俗中,便可發現各樣類似的儀式(見耶16:7 的喪禮) 做法,只不過主耶穌在受難前夕的方式作法有別於平常的地方-
(1)未留在家中或與會眾守節[註4],而親自與視如親屬朝夕相處的12 門徒在一起守節,
(2)以自己的血與肉取代犧牲的羔羊-表明自己將如此受害捨身,
(3)在場合中講論捨己、彼此在愛中合一的教訓。(太26:28),
(4)那時耶穌是在私密地點舉行,因正面臨被捉拿與殺害的非常時刻(路22:14~15),祂在席間與會者面前揭露被賣與去世,彷彿為祂自己預先舉行的殤禮(可14:17~21)。

對於這個預表祂的死的私密性餐會,我們有需要明白耶穌這樣做的原因在哪裡

[考查經文要旨]

1. 我們根據主自己的話,「最後晚餐」本是猶太人的「逾越節的晚餐」(路22:7~8,15,約13:1~2),但在一個受難前夕的特殊時刻、地點、場合與背景下(只有主和祂12 個門徒一起),對主本身而言,這是只有一次的(路22:16,18),且是由主親自舉行的儀式。(可14:12~16)

2. 耶穌認為那是祂的筵席,儀式是表示祂的時候(祭典)到了。(約13:1,路22:14,約2:4)。以後在《聖經》別處稱之「主的筵席」(林前10:21)或「主的晚餐」(林前11:20)。

3. 耶穌是將那傳統逾越節晚餐的羔羊,以自己來替代。而且不同於傳統地,祂以「一餅」(無酵餅)和「一杯葡萄汁」(血色純汁)象徵羔羊之「肉」與「血」的象徵性方式,來為祂自己的捨「身」流「血」作表達。(可14:22~24,太26:26~28)

4. 席中耶穌所謂「立約的血」、或「用血所立的新約」,是聯繫到先前〈舊約〉祭典中「不可吃血」的條約內容(申12:23)。耶穌表示祂的血(救命之血),是可以喝的(最乾淨的),是成全了〈摩西律法〉當中那預表性可用以贖罪之血約(可14:23~24, 路22:17)的條例。而不是一個新命令或有意設立之新的祭禮。

5. 祂表示該筵席獨特的意義是在表明自己的犧牲,那筵席也是代表即將一次性被應驗與完成的工作 (可14:25,太26:29)。簡言之,這個筵席在表明「祂的獻祭」,只一次獻上便成全。(來7:27, 10:14)

6. 關於席間在《路加福音22:19 節》有「你們也應當如此行」(使徒保羅也據此引經,林前11:23-24),無論如何,其意義上顯然不是指這個用餅和葡萄汁作象徵之逾越節的筵席要長遠舉行下去,乃要門徒合一地在愛中紀念主在這當中為愛捨己的屬靈意義。(考察這幾個只有在四福音的路加福音出現,而被認為 “是主要求的"文字,在標準的希臘原文並無這幾個字,其確實性,乃長久以來受學者們問責之處。) 進一步討論和理解如下:

你們也應當如此行」是何意義?-這不是指在聚餐中的擘餅舉杯的動作(要常如此吃喝),而是指在教會中,彼此相愛,互相分擔。如同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弗5:25)。「為的是記念我」意思也不是要舉行這樣的記念儀式,(因為無人可以複製當夜那個羔羊祭典的儀式),而是確實照基督的樣式去行。在如此行時,那就是一個記念我的舉動。

˙有關於此,請讀者大家看《聖經》要看仔細一點:請記得,果真耶穌如此說,他的理由 -「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 表示是一個互愛的行為。「你們也當如此行」就是這個擘餅喝杯的象徵性舉動所要帶出,學效基督為彼此相愛不怕捨己的意涵。

關於這樣的道理,我們從四本福音書之作者面向不同焦點的記載,也可以理解。因為其中曾參與那夜「耶穌的筵席」的兩位猶太人作者,馬太和約翰,都沒有搬出這一句話,來為自己的寫作背書。

而且前者,是四本福音書中最早出書的,他注重那個筵席(檯面)上基督羔羊捨己和眾先知之預言被應驗的真實性。後者是最晚出書的,則把焦點放在補充記載席間飯後那個為門徒洗腳的愛道訓誨。說明了這是一個表彰主根據《聖經》預言而成仁取義和捨己之愛的「愛筵」,當中強調要相信主的犧牲、要與主在愛中合而為一,而非把它變成一個為了設立儀式或儀文的傳授餐會。

7.進一步比較〈符類福音〉(馬太、馬可、路加這三本),會發現其中記載的目光焦點乃在於耶穌的犧牲的象徵性舉動,但在〈第四福音〉亦即《約翰福音》為我們補充了其中不足之處,它鮮明地強調主耶穌在筵席當中的舉動,除了有犧牲的議題和「愛」有關,還有「教會(門徒)要學效耶穌,在愛中合一,彼此服事」的議題有關(約13:1,34)。

(而他出書的目的,就是要在他那個充滿錯誤危險的世代,為了做耶穌基督的見證人,對抗、導正當時已經出現的異端。用以安慰受苦者和堅固信眾,並訓勉基督徒要認清基督真貌、和分辨敵基督者。)

筵席當中那「擘餅與分嚐主杯」的意義,正是表明信徒在基督無私的捨己與分享之愛的合一之中。論到如此這般的捨己之愛,保羅為我們詮釋:「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他來。」(林前11:26),這意思是即使基督升上天去,信徒也要持續地實踐、廣傳此赦罪之道,愛的福音,在一生之生活當中。

隨後耶穌「為門徒洗腳」的訓示也是彼此相愛之命令(約15:12,14:21)的一部分。尤其《約翰福音第十七章》這篇耶穌主動帶著門徒的代禱文,強調大家在愛中與主完全合而為一。這是他為所有門徒(包括普世基督徒)的禱告,豈不就是那個要與主在從天父而來的愛中,互相交通、聯合為一之筵席意義的高潮,(舉行到了最後)的一個總結和結束的禱告麼。

因而這一個「主的筵席」在約翰筆下,與其說是「逾越節的筵席」,不如說是一個意義被延伸之「愛筵」的極佳範例。而且從這些主無保留地視為「祂的晚餐」的全部內容,在整體的屬靈意義上,豈不更可以合理地解釋在《路加福音》書當中那句「你們也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的真義。

8. 綜論以上,主耶穌在晚餐中是將「逾越節之筵席」的意義(羔羊之死)轉到自己身上,又宣告自己寶血的贖價(血約)已取代前約(不完美的條例),除了餅與杯、同時加上其他象徵性動作(洗腳等),訓勉門徒(等候祂再臨之前)要在愛裡合一(約17:11)彼此服事。

以外,並沒有要設立一個聖禮的意涵。(畢竟舊約當中有關於祂的祭禮,在「祂的祭典」被應驗之隨後,便廢止了。)

遍查經文,亦無「設立」之字眼。但在某些版本的《聖經》中(例如和合本) 有「設立聖餐」的標題,其實並非原文,而是出版者或編排者所加上去的。


◆試問讀者,誰有可能完全重覆或重新舉行這一個「主的晚餐」?

耶穌當晚的「主的晚餐」和一般家庭的「逾越節晚餐」有不同的地方,別人家家戶戶都在宰殺羊羔慶祝有一位救贖者。但那真正的羔羊在整個「主的晚餐」中卻是令人心殤的。

這個殤禮是「一次性」作結的。

耶穌表示:「我很願意在受害以先和你們吃這逾越節的筵席。我告訴你們:『我不再吃這筵席,直到成就在 神的國裏。』」(路22:15-16)

耶穌的意思是,他要把這個一次便功成的慶祝,留在將來與眾聖徒在聖民國度中,歡慶這個一次便功成的贖罪恩典的福音廣傳,普救世人的功勞。

所以可見,有誰若宣稱他要照著耶穌當夜、如法公開或私密舉行這一個「主的晚餐」,那麼他的行為,若非妄自表示他就是那個要去受釘十字架的耶穌,也表示他是在傳「另一個耶穌」了。

那麼,我們也可以肯定地說,除了紀念當夜發生那個「主的筵席」中的意義,耶穌絕對不會如此要求我們,在他以後要不斷舉行這一個 "聖餐" 禮。

(我們也可以這麼思考:耶穌不會叫我們要停留、回到這件事,把它變成一個悼念儀式,而是期盼我們歡喜相信、也領人歡喜相信,接受他的功勞,並傳揚和活出他表彰的真愛,直到將來完成世工,與他再次一同慶祝功成圓滿。)


◆請大家檢視教會的「聖餐」儀式,究竟和當日「主的最後晚餐」是否一樣?

其一、(參徒20:7)早期或今日教會中舉行的「聖餐禮」或「擘餅」儀式,本質在為信徒提供個人與其他信眾愛中聯合(林前11:33),紀念基督捨身(林前11:24)、及等候主再來(參林前11:25~26)的崇拜聚會。禮儀中強調個人與主內的關聯(林前11:27~28),敬拜感恩與禱告。

某些教會則是看重聖餐中「愛」的命令要點,而捨棄儀式,以彼此在聖靈裡和諧交通、聚餐分享之「愛筵」行之。根據這樣的形式,查考在《聖經》的新約教會(參徒2:46)有兩個在此等愛筵餐會中的表現,是值得留意的。一是、自發性的意向,二是、關顧缺乏者的愛心

其二、上述的「愛筵」形式在早期教會,即已存在。保羅在其〈書信〉中對初代信徒解釋「主的筵席」的意義,也證明初代教會當中,確有這類聚會存在(林前11:26)。譬如哥林多教會,雖然當中有一些人的行為偏離「愛筵」的用意,而受責備。只是保羅稱呼主耶穌當夜的筵席,那是「主的晚餐」(林前11:20),而非《聖禮》(或聖餐)。

其三、然而分歧的錯誤與偏差也在早期教會當中便被提出討論過了,按〈保羅書信〉(林前11:25~26),似乎引用了《路加福音》的那一段話,來責問那些在聚會中失去合一之輕率的宴飲者(林前11:19)。那間教會的問題是徒具聚會之名義而失去愛的合一,混亂了「主的晚餐」的意義。按保羅的看法認為若不按義理而為(破壞其意義者),是在吃喝自己的罪(林前11:29)。

其四、在書信中顯然,保羅是在謹慎申明自己先前所傳講之方面的依據乃是「主的筵席」的歷史典故(林前11:23),他特申明那典故當中要義,糾正教會當中不合義理的偏差行為,而要求他們省察。並沒有要為教會設立儀式或將之導入一個聖禮的意涵。他充滿悟性的解釋,仍是當今以不同形式記念主的晚餐的教會,對於「聖餐禮」共同的思想指導。

其五、總之,對於那個「最後晚餐」的典故,儘管教會記念的形式可以有不同,但記念「基督捨己,愛裡合一,等候主臨」之意義,是不論古今信徒在何時或哪裡,但求精神相同的地方。


救世軍為何不舉行聖餐?

在救世軍的著作品當中,對這個問題已有過許多探討與公開性說明。救世軍人雖在軍內無舉行聖餐,但聲明,從未禁止救世軍人選擇到其他教會參加「聖餐」儀式。事實上,早期的救世軍人也被允許到「其他教會」參加聖餐禮。在本軍當中未舉行「聖餐」儀式,原因並非對基督教會的聖餐禮不能共鳴。

早期救世軍人除了難免關心一般採用含有酒精性的飲品(參見林前11:21),對於軍內之癮君子悔改歸信者,會有不良影響的顧慮外,最主要是與普世教會當中的許多歧異(有形式上的與及屬靈意義之解釋上的)有關,略引述如下:

其一、礙於教會對於禮儀的屬靈意義之看法的歧異。

․救世軍人的態度與信念,主要基於對前述[經文要旨]當中之屬靈意義的理解。但不認為「設立聖餐」之說法,符合聖經的原旨。
․救世軍人對於「最後晚餐」的真實歷史背景並不懷疑,而對教會之「聖餐」當中強調守聖餐的意義,是對主之犧牲的回想(或記念),對父神的感恩,省察並祈求聖靈的光照,與及忠信子民的主內相交,敬拜與代禱,凡此,是主內信徒可從屬靈生命的自由當中(無須依附儀式)去領受的經驗。
․但反對人將聖餐禮其中象徵性的舉動,誇大地直喻為屬靈的大能。例如,對它採取「神的恩典與永生會自動臨到守聖餐之人的身上」,或者「主的聖體在它(聖餐中象徵主身體和血的餅與杯)之中轉化,親自臨在」的化質說,或者「人在它(聖餐)之中得以成聖」的任何態度與主張。
․救世軍人一向的聲明 (即如保羅在以弗所書2:8,18 所言),對於「人能享有神的恩惠、蒙恩者願過聖潔的生活、與主同在的經驗」,乃是從心靈相信,立可白白領受神的恩典,而無需使用任何物質(例如聖餐中的餅和酒)。

其二、礙於各教會不同形式的禮文產生見解上的爭議與分歧。

․這是指教會在聖餐禮文當中的個別見解,而造成歷史當中與及教會之間的爭議與分歧。已經損及基督身上合一的見證。
․救世軍人,和被某些守聖餐之教會所強調(守聖餐)乃信徒被保守在得救地位裡,與及主內合一不可少的見證的看法也有不同,而認為保守得救地位在乎不斷順服及信仰基督(見救世軍基本信仰第九條)。此外
․救世軍人認為「在主裡合一」,是指依從聖靈運行而為,在聖靈裡面的合一。而對於強調形式儀文(其實對聖靈之運行有損) 的態度聲明,或由其主張的信仰,不得不作出謹慎對應與評估。(例如是否要接受參加普世一統之共同禮文,但其本身也是有爭議、又不健全(參加之對象可被設限)。)
然而,即使未有舉行聖餐禮,本軍鼓勵各地同仁根據不同文化背境發展此種在合諧之靈裡的聚會。只要它不至於發展成一種聖禮。救世軍人相信,不論何人何處,在聖靈的運行中,神公義的恩典,可以臨到不諳或未守聖餐禮的人當中
․事實也證明,救世軍人雖以普世教會之一的地方性教會自居,卻能夠從禮儀之爭議中被釋放出來(不必理會其爭議),在世界中持守其共同信仰。已經見證了在靈裡面的合一,是有益、健全而超越種族、語言文化。

其三、軍內主張各種神聖禮儀的實質,在乎實現聖潔的生活

․救世軍人能理解傳統聖禮當中的象徵性意義,雖然不能認同其中被誇大了的成分,但也與遵守傳統儀式的教會共鳴的地方,是視那些典故的象徵性儀式,有福音真理的意涵,而主張唯有基督徒個人的生活能夠活出那些意涵,聖禮的意義方得到了真實的印證與表彰。
․對此有人稱之為「聖禮化」的生命或人生(即如主自己留下的形象與樣式)。又如本軍歐斯本大將所寫的一首詩歌:「我生命為主擘之餅,我愛如祂杯酒,杯中滿溢,以祂尊名,我愛溢出滿流,叫人靈魂飽足甦醒,在我身見主榮。…」[註5]


(話既如此,那麼,身為救世軍人)
 
 
到底救世軍軍人對「聖禮」的態度要如何表白?

一如軍內對外的術語宣稱,救世軍軍人是 "非注重聖禮者"(non-sacramentalists),而非 "對抗注重聖禮者"(anti-sacramentalists)[註6]
(注重"或譯作"重看",也不失貼切。)


◆以下是摘錄本軍國際總部<屬靈生命委員會>的呼籲與聲明:

「早期教會敬拜的形式 (包括普通的聚餐)並不稱為聖禮,最重要的是在每一次群體敬拜中,都紀念基督救贖的犧牲,這是本軍屬靈生活的重點,明白到我們可以自由地去慶祝基督在所有聚餐及集會中的真正臨在。委員會在關於聖餐的聲明中,鼓勵軍兵去發掘耶穌和祂的友人,並早期基督徒在一般性餐會中的真義,並鼓勵他們根據不同文化背境發展此種聚餐,但切忌將其儀式化。」

「本軍長久以來的信念,是認為內在的恩典無須加以任何外表的禮儀,並強調神的恩典是白白賜給的,任何人隨時隨地都可以支取,正如每個軍人都可以自由地參予其他教會的聖餐禮一樣。」

「我們確信主耶穌基督是唯一真正的聖禮,基督成了肉身,藉著聖靈不斷與祂的子民同在,這是我們信心的奧秘。我們聽從主的吩咐,在家中及部隊中用飯『去紀念祂那擘開的身體和湧流的寶血。』我們確信聚餐及愛筵,是對永恆的筵席和與基督的肢體相交的一種渴求。」[註7]

《聖 餐 禮》
1) 每一個人都可以隨時隨地獲得神的恩典。
2) 內在的恩典並不需要倚靠任何外在的規條。
3) 救世軍相信在一切分歧中仍存在著靈裡的合一,並相信在信徒敬拜中可得著靈裡得釋放的喜樂。
4) 當救世軍人出席其他教會的聚會,在舉行聖餐禮的時候,若果得到該教會的同意,可自行決定參加與否。
5) 基督是唯一真正的聖禮。一個聖禮化的生活是要流露出基督生命的同在,這是每位基督徒所追求的目標。
6) 一直以來,基督贖罪的救恩是救世軍敬拜的核心。
7) 救世軍享受無拘無束的敬拜,在每次聚會或餐會中,體驗主的真正臨在,正如耶穌與初期門徒,及初期信徒一同聚餐的重要性。
8) 救世軍鼓勵本軍軍人透過愛筵(在家裡或部隊),去紀念耶穌基督捨身救人的愛。
9) 救世軍鼓勵本軍軍人,按著本地文化,以非禮儀的形式,舉行聚餐或愛筵。
10) 按照救世軍的習慣,當舉行這類紀念或慶祝活動時,不會發展為禮儀。

-摘錄自《在自由中前進》


附註:

[註1] 對於耶穌基督的事蹟,在四本福音書當中的馬太、馬可、路加三本之記載內容所選,多半相似而可以對觀合參,學界稱作〈符類福音〉或者〈對觀福音〉。然而約翰福音所選記的內容與三者明顯多半不同而有互補之處,被稱作〈第四福音〉。

[註2] 本軍對「洗禮」與「聖餐」之公開的回應,請參閱國際靈命委員會出版之《在自由中前進》的小冊,及港澳總部之中譯《一個信仰․一個教會》一書。

[註3] 「聖禮」一辭,在神學上是指被神使用來作為「施恩媒介」的有形儀式,易言之,就是神施恩的恩具或媒介。在聖經中告訴我們,「基督」中保,就是人人得救恩唯一而完全的媒介 (約1:16~17, 3:16, 徒4:12, 彼前3:15, 5:10~12),以外沒有任何的管道或媒介。 (這是一個專有名詞,會因不同文化及宗派而有所差異,有時候不能交替應用)。

[註4] 有關吃逾越節羔羊之筵席的條例請參考《出12:21~22, 47~48》。

[註5] 全首歌詞參見中文軍歌第375 首。

[註6] 此語 "We are non-sacramentalists, not anti-sacramentalists."見諸於本軍紙本與網頁著作。例如:http://www.salvationarmy.org.tw/sa/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4
然而筆者對於某些軍內的中文譯者或譯文,在處理這句文字的術語時將 non-sacramentalists anti-sacramentalists 翻譯成 「我們(救世軍軍人)是 "無聖禮" 而非 "反聖禮" 」的譯法,頗不以為然。因為救世軍軍人的態度上是可被容許的,我們是 "非注重" 或 "非重看",而不是要趕盡根絕 或 "對抗"。(更何況,在有真實能力的方面,軍中也宣稱,耶穌基督乃是唯一的"聖禮"呢。)
筆者敢於如此言之,係因其一、救世軍歷史上亦曾有一時舉行過這類禮儀。其二、此後雖軍中未舉行,但對外承認軍內之個人是被容許參加在其他有舉行儀式的教會的"禮儀"。這樣的自由,若用「救世軍(軍人)是 "無聖禮" 」這類字眼來宣告,稍嫌封建、武斷。細究之下,既不能充分反映出這兩個語詞的詞性字義,也令到救世軍軍人在此道從聖靈而得的自由福氣為之閉塞,淪為形式。
好比當日耶穌的門徒(做過施洗約翰的門生者)也為人施洗,耶穌雖非設立儀式者,也非主持儀式者,卻也容許那些門徒學師父(施洗約翰)的方式,舉行洗禮儀式,直到他們完全認識耶穌基督這位以聖靈施洗者為止。救世軍人自己雖不舉行洗禮儀式,但態度上也不應與《聖經》有衝突。(約3:22, 3:26, 4:1-2)

[註7] 「永恆的筵席」指與基督同在,共沾主恩之景,又如(太26:29)基督所應許的。「基督的肢體」指教會信眾。


~L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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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有「洗禮」的規定嗎? 救世軍為何不舉行「洗禮」?

有關於這類問題與見解,〈救世軍〉中已經有過諸多討論,然而在實行教導的方面,常見教者僅觸及某個片面,而令學習者未能得到完全的概念。其結果無妨去問問某個學生,仍是避重就輕或是語焉不詳。

今日還有更令人憂心的,倘若去搜尋網際網路上,斷章取義亦比比皆是,而且某些見解也難免傾向為了迎合某個教派之嫌,這種亂象結果,只會造成分裂與莫衷一是。(傷痛啊!當大家在談論教會合一的時候,這些都是看不見的絆腳石)。

到底基督徒的認知要根據甚麼呢?把各家看法都放在一起吧,這就叫做客觀,(但是真理只有一個),若都宣稱是從聖經來的,那就叫做異端,(製造迷惑與分裂)。畢竟《聖經》留給我們的通道是窄到一主,一信,一洗,一神,就是眾人的父,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也住在眾人之內。(弗4:5~6) 所以諸君要想在諸多的思想當中找出獨一的真理,這需要有寬廣而虛心的思想。(求主助我!)

在接下來牧者侃侃談論之首先,請容筆者先公開地請問任何一位 (閱讀同一本《聖經》的) 基督徒:

針對保羅論到歸入「合而為一」的教會的受洗所論說到的這個「一洗」,到底是甚麼樣的洗呢?

「水洗」? 「聖靈的洗」? - 你的牧者怎麼對你說的呢?


人只要有「水洗」卻沒有「聖靈的洗」可以麼?
人有了「聖靈的洗」,還有需要「水洗」麼?
水洗才能「赦罪」麼? 除非通過「水洗」禮,才有潔淨人心的能力麼?

施洗約翰的門徒就曾和一個猶太人辯論 得潔淨的禮儀(約3:25),他們也對耶穌收的門徒(是做過施洗約翰門徒者)用水禮為人施洗,看不過去,就來對其師傅吐露心情(約3:26)。

這給施洗約翰一個機會對他門徒教導關於實質的洗禮-他說過:「若不是從天上賜的,人就不能得甚麼。」(約3:27)。這表示洗禮若沒有從基督聖靈所賜的印證在心,對人就沒有實質的意義。


牧者聽聞不少「基督徒」把教會的水洗禮儀式,視為個人蒙恩的憑據。

很不幸的是,牧者發現到有許多被耶穌認同的人物,都拿不出這樣的憑據。例如,
許許多多舊約聖徒拿不出這樣的憑據、
和耶穌同釘十字架卻臨終悔改的那一位肯定也沒有這個憑據、…

連牧者個人小時候曾得到的教會水洗禮證明,因為遭水患被泡爛了,快40年沒再補開過。請問這樣的人有沒有可能得救呢?
(請不必問牧者。問問自己吧!)

(以下讓我們回到主題)

下來的內容對於網誌而言算是長篇,卻是個人對於這個議題的研經心得,以及隨而針對相關多個問題的回答。這些曾經在一些研經課堂上與學員們分享過,今也願意和閱者客官們分享。(如果你肯給出一些時間的話)

「洗禮」是一種儀式,常言者有施洗約翰的洗禮,與眾教會的洗禮。在〈四福音〉中,都有提到施洗約翰的洗禮。但今日信徒當中很容易發現,在不同教會之會友當中對於洗禮的看法有明顯不同,而在此並無足夠篇幅探討各式的洗禮,(坊間有些著作可參考),讀者也可以參考救世軍出版之《一個信仰、一個教會》,這本書是軍內對於洗禮、聖餐、職事公開的回應。若是無法取得此書,只要謹記,市面上無論多少著作,其要義都不能偏離《聖經》的主旨

下來就讓我們進入正題吧!

倘若要論「洗禮」,《聖經》中有關的教導散見多處,然而真正為後世新約之教會提供應有的態度觀念作法者,除了施洗約翰這位人物,更重要的是耶穌基督。以下將會指出和提供一些在他們之間所發現,有用的見解。願略述如下:

◆[相關概念]
「洗禮」本是象徵性的潔淨儀式,有人認為從施洗約翰啟始,其實早在舊約典故 (例如過紅海, 林前10:2;過約但河,書4:11)和祭典的象徵性預表(民19 章),與及以色列人信仰生活中和教導聖潔有關的律法、禮俗與衛生習慣當中,都有各樣「洗濯」的儀式 (約3:25, 出19:10,利13~14 章,)。只不過施洗約翰的作法卻是全新的 - 使人全身歿入水中浸透,然後上來。其特殊意義是表明罪人歸入基督,與基督同死(浸入水裡) 同復活(從水裡上來),心靈的罪污已經洗去(彼前3:21) 。
(一些樂此義理的解經者特從希臘原文去考研,指陳這是一種「浸禮」)

(可是,你有想過麼)
約翰所以會向眾人這樣做的原因在哪裡呢?

無罪的耶穌又為何(何必)接受他的洗禮呢?

讓我們從施洗約翰這位人物,話說從頭。

施洗約翰的出現,是要在基督之前,為國民以色列人領受天國福音(太3:1-6, 太11:14, 太4:17),相信基督赦罪之道鋪路。舊約先知有預言(賽40:3-5、瑪4:5-6),新約天使有預言。(路1:16-17)


◆[經文要旨] (請從〈四福音書〉與〈使徒行傳〉考察以下的要點)



1.據其本人表示這個儀式,係他個人奉神召遣之獨特的事工(約1:33)

       a.是聯繫舊新兩約,憑 神藉先知的預言、立約的應許而立的 (太3:1~6,路3:2~6,約1:22~23)
    b.是要為即將來到之基督,預工作見證的 (約1:25~27,32~34, 3:28)
    c.是一個階段性而非永久性 的重要工作 (約1:6~8,23, 3:30)

2.據他表示這個儀式的目的是要為那一位即將要來顯明的赦罪之道,向以色列人作一種表明。(約1:29~31)
    換言之,這個水禮是要將基督為眾人的罪而死裡復活的救恩,與眾人都要在這救恩裡面洗去自己的罪而重生脫離罪的意義,表明出來。(儀式本身只是用來表明,不是赦罪必須的恩具。)

3.在他工作之中,已預知地認為這個洗禮儀式不能高過或取代「聖靈的洗(或能力)」。(路3:16,約1:26~27)
    約翰是傳講人人要到主前悔改的洗禮。
    這洗禮所表明的,是福音的開端,而非結果。(來6:1~2)

4.在他言語中,亦無表示所舉行的這儀式,要永遠設立或進行下去。(太3:11)
    相反的,當施洗約翰已經知道耶穌是基督,他宣告自己的事工,即將退位。

5.當耶穌來到,約翰自認當受祂的洗。(太3:13~14)
    a. 很顯然,約翰的「儀式」是在預表基督的工作。而基督來到,是要向施洗約翰彰顯自己
    b. 施洗約翰知曉,無罪的耶穌就是 神的聖潔羔羊。
    c. 在約翰奉行的儀式中,耶穌只須承認其意義 (參約5:35-36)
    d. 雖然耶穌對於儀式堅持暫且許他,其目的不在於約翰的儀式,而是那時即將從天上落在耶穌身上的「見證」(為耶穌作見證)。(約1:34)
    e. 這個從天上來的見證,也是為了向施洗約翰做見證而來的。(約1:30-34)
    f. 那是在施洗約翰奉 神差遣做耶穌先鋒,而為人舉行施洗儀式的任務目的之一。(約1:7)

6.為耶穌施洗(或行施洗禮),約翰自認不配,可見這兩位神僕的身分不同。
    a. 但耶穌示以「我們理當如此盡諸般的義」,除了表示彼此奉 神差遣的任務關係,祂承認約翰的洗禮儀式的意義,是在印證眾先知所言,並預先表明祂的死與復活。 (見保羅的解釋, 西2:12、基督也曾以此自喻, 路12:50, 可10:38~39)
    b. 當無罪的耶穌認同那洗禮所表明的基督時,祂願意徹底順服父神對祂的召命,就是替眾人的罪而死,於是祂前進到洗禮的地方,入到水中再上來(表明死與復活)。
    c. 請讀者注意到,這時候是耶穌主動、在主導進行的,並非由於施洗約翰對他的呼召、邀請。

7.耶穌乃是要求約翰「暫時」許可藉這表明「祂的洗禮」(路12:50)來向祂行。
而祂的行動除了對約翰之工作(浸禮)表示認同,顯出徹底順服,並沒有要永久採取(或設立)一個水禮儀式的意思 (太3:15)
在這要點上,牧者個人要強調說明的地方如下: 
    a. 其實,在此際 - 一個與眾有別的特別場合,從耶穌來到的動機來看,(1)是耶穌出道的時候到了。(2)是約翰為祂做見證(將祂顯明)的時候到了。
因此,與其說這是約翰的洗禮儀式,不如說這是主耶穌許可他去為祂進行的特別儀式。
也可謂,原本約翰之浸禮中在預表赦罪之道的本尊-基督,藉此向施洗約翰顯明自己,並向父神表明徹底順服的儀式。
(人子耶穌所以來向施洗約翰提出要求,是虛己、順天命、和尊重神僕的舉動。)

    b. "約翰的洗" 是勸人悔改洗去罪(路3:3),這和 "耶穌的洗" 是替眾人的罪而死並復活(路12:50),意義上有不同。
    一般人易於不經意地把它說成「耶穌受了施洗約翰的洗」,而使人生發錯覺地把約翰被動的角色地位,錯置於主動的耶穌之上。
    c. 但牧者寧可藉此糾正地說,這是耶穌對 "施洗約翰的洗" (約翰的工作)表示認同,但對施洗約翰而言,此時耶穌要進行的乃是一個「為耶穌作見證的儀式」(約1:7-8) 這與他在為其他常人的洗禮,意義十分不同。 
    d. 這是天父聖靈之印證,耶穌也證言這樣的見證非從人來 (約5:34~37, 41)。
8.當時在這一個預表「耶穌的洗禮」的儀式中發生了天上來的奇蹟-聖靈承認祂就是基督。(就是那位赦罪之道,並用聖靈施洗者) (約1:6~8,31)
請注意到,在這裡 “為耶穌基督作見證"是「耶穌的洗禮」與眾不同的地方。
 

這一幕揭示了這是蒙聖靈之洗者的特徵,與及那位用聖靈施洗者(耶穌),願見到的作用。(這一點有約翰的證言約1:30~34)

9.約翰看見了隨即為耶穌做見證,祂就是所預告要來的那位能力更大,要用聖靈(而非約翰的儀式)施洗者。(約1:32~34) (約1:7-8)
從這裡可見:

    a. 當時在儀式當中的真意義並非約翰施洗,乃是約翰加入了耶穌這位「用聖靈施洗者」的見證禮,奇妙地使他看見周遭人肉眼不可見的一幕 (約1:31~34, 5:37)
    b. 這一刻也預示了「聖靈的洗」的完成式,是憑人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而非憑肉眼可見的儀式。
    c. 這是天父聖靈之印證,耶穌也證言這樣的見證非從人來 (約5:34~37, 41)。

10.這一個從天上來的奇蹟,對約翰有更多的意義,是在向施洗約翰證明基督已來到,而他個人先知性的工作已得到應驗,也可告終了。(約1:35~37, 徒13:24~25)
    以後約翰並無先知性的信息工作,他的悟性也有倒退現象,曾差門徒詢問耶穌是否確實就是要來的基督 (太11:2~3)
11.約翰既然知道基督已經顯現,以後便當眾公開宣告,那位「用聖靈施洗者(基督的能力)」必興旺,他被召遣之工作(預表性的儀式)「必衰微」。(約3:30)
    約翰自始便證明浸禮是他個人的召命。並宣告耶穌的使命與他不同。
12.以後主耶穌並無採取約翰的水禮儀式,而只有應許信祂的人,必領受祂所賜的聖靈(徒1:5, 11:16)
    這豈不也是在施洗約翰的見證中可以預知的麼。 (約1:33) 

有人或仍不明地在問:「施洗約翰的洗和耶穌的洗有何不同?」- 使徒保羅對於初代教會所作所問的,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使徒行傳19:2-5)

問他們說:「你們信的時候受了聖靈沒有?」他們回答說:「沒有,也未曾聽見有聖靈賜下來。」 保羅說:「這樣,你們受的是什麼洗呢?」他們說:「是約翰的洗。」 保羅說:「約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洗,告訴百姓當信那在他以後要來的,就是耶穌。」 他們聽見這話,就奉主耶穌的名受洗。 

保羅的意思是,要得著聖靈不必仰靠儀式,而是靠著「信耶穌」便可領受的福氣。當時雖仍名為受洗,但在保羅語中,那已經不是必要。 

請看保羅如何向失去合一見證的哥林多教會的會眾(林前1:13~17),表明他對於洗禮的看法:

「基督差遣我,原不是為施洗,乃是為傳福音;並不用智慧的言語,免得基督的十字架落了空。」(林前1:17) 

為何保羅要把「洗禮」和「傳福音」同台而語?因為「基督的十字架」就是洗罪泉,當我們「傳這福音」,就是在與基督「聖靈的洗」同工。而相信這「福音」-赦罪之道-的人,也就是耶穌在他「去傳福音給萬名聽」的大使命當中所指、所吩咐那句「信而受洗」者。(可16:16) 

我們都知道,在施洗約翰之後,主耶穌並無採取約翰的水禮儀式,而只有應許信祂的人,必領受祂所賜的聖靈(徒1:5, 11:16) 。而且這是在施洗約翰的見證中可以預知的 (約1:33)。耶穌曾向門徒表示,他心中有當受的洗、何等迫切的(路12:50)。所指便是「基督的十字架」。

所以,我們可以相信這裡耶穌所謂的「信而受洗」不是指水洗禮,而是聖靈的洗。亦即在指「信的時候,(同時或隨後)領受了聖靈的洗。」這個「信」是相信耶穌十字架代贖的福音-赦罪之道。

關於這一點我們還有使徒保羅在《林前1:17》的證言:「基督差遣我,原不是為施洗,乃是為傳福音,並不用智慧的言語,免得基督的十字架落了空。

因此「信而受洗」這句話無論如何,是指個人認罪悔改相信耶穌乃是赦罪的源泉的一種公開且意願的表達方式。它的實際,不是因為耶穌如此行(祂受洗),我們也如此行的理由,或是不行洗禮就沒有功效的虛談。

它是以「信」為本,信的事實發生在前,儀式是其次的;它承認「不信的」必被定罪,而沒有說,不行洗禮的罪不得赦免。

 (牧者認為這句經文當中的「信而受洗者」這句,始終被某些推崇「洗禮儀式」的教派領袖、聖工人員、解經者、講台或方言服事者、圖書著作者,綁定在施洗約翰的洗禮或浸禮儀式。其實是與主耶穌和初代使徒所指、所認知、所宣講的教訓,大相逕庭,而不自知。)

所以,耶穌這裏所謂「受洗」,應是指「耶穌的洗」(聖靈的洗),而非「約翰的洗」。

使徒保羅蒙召受特派在外邦人當中作使徒的,在他的教訓當中,並不推崇儀式性之「洗禮」的重要性。但他看重和認為不可少的,就是「相信福音」-基督功勞已成的洗罪泉-基督的十字架。 

那麼為何到今日仍有人在舉行「洗禮」?

請大家要留意: (牧者發現今天教會界有某些傳道人為了令人看重教會的「洗禮儀式」,而將儀式當作 "入教" 或 "進入教會" 的門檻。甚至一些認識未明的外人為了作教友,把洗禮儀式和證明書當作信教的證物。 倘若拿它來和《聖經》中的猶太教徒、或異教徒的偏差對照,就容易看見,這實在是人為宗教易犯的錯誤。)


今日教會的「洗禮」和當日「施洗約翰的洗禮」是否一樣? 

今日基督的教會為信徒行洗禮儀式,本質在提供個人一個悔改後蒙聖靈重生而為基督作公開見證的機會。這表示罪人悔改-靠著基督聖靈的洗已經完成在先。 這做法與施洗約翰之使命(Mission),要在等候那位即將來用聖靈施洗的基督顯現期間(太11:2~3),做其先聲,傳揚叫人悔改的洗禮(可1:4, 太3:5~6,11, 徒13:24),不能視為等同。即連耶穌也特意稱呼此一浸禮為「約翰的洗禮」(可11:30)

「約翰的洗禮」是表明福音的起點-預告基督要來、勸人心意回轉或悔改 (來6:1~2)。其後使徒與教會的洗禮則是表明福音的結果-「耶穌的洗」-基督已經來了,要相信基督、為主作見證 [註1](約1:6-8) 

 而且到如今,觀察眾教會的洗禮儀式也有不同的形式,尤有進者,已把「歸入基督」與「加入教會」的意義相連 (參 加3:27)。

聖靈的洗」和「約翰的洗禮」是不同的,因為後者有他不能的地方。就算今天,人要模仿約翰那種浸禮(浸歿到水中的儀式)也只能因人而異,因有各人體質的顧慮或氣候與地理環境的條件限制。 

(五旬節時教會一日數千人悔改,他們在耶路撒冷而非在約但河邊,要用甚麼水禮才好呢?) 故「用水」之儀式的條件本身,有無法滿足 神之普世性公義的限制,於此可見一斑。這與施洗約翰自始即有的自知,無二 (路3:16, 約3:30)


初代教會舉行洗禮麼?

在耶穌的時代,施洗約翰的門生曾奉師父之名義採用水禮做宣教(徒18:25),不過耶穌並未採用儀式為人施洗,而是跟隨耶穌之門徒當中,曾經做過施洗約翰之門生者所採用。

這一點在《約翰福音3:22~23》似乎是有爭議的地方,但隨後在《約翰福音4:1~2》已經為我們解釋。(我們且從《太23:10》揣摩便知,主耶穌並不期望祂的門徒游走在師父兩造中間。) 

這種浸禮儀式直到初代教會仍有人採用(徒8:36, 9:18)。即如多位曾做過施洗約翰門生的使徒,也是相似作法(徒2:38, 8:12),但後來便有所不同。他們是遵照主在大使命中的吩咐(太28:19),在聖靈降臨之後,奉基督名義為蒙恩之人舉行這儀式。

我們且舉當時兩位開拓新約教會的領袖彼得和保羅的書信為例。保羅在其〈書信〉中對初代信徒解釋洗禮的意義(羅6:3~4),證明初代教會當中,施洗約翰的門生的影響力仍然存在,一些地方仍有水禮存在(徒16:33),而且從那時,顯然施洗約翰的門生對於水禮的看法也大不同了(徒19:3~5)

今日許多教會的觀念作法,與使徒彼得的說法很接近(徒10:47)。按〈保羅書信〉當中的教導用意,並非替「水禮」辯證或設立一個儀式,而是要回答當時教會提出的問題,導正可能已經偏差的錯誤觀念(羅6:3~4、林前1:17)。他充滿悟性的解釋,仍是當今教會對於「水禮」之看法共同的指導。彼得則說得更簡賅 (參 彼前3:21)。


救世軍為何不舉行洗禮? 

這個問題早已在救世軍的著作品當中,有過許多公開性探討與說明。救世軍人雖無舉行洗禮,並不表示反對或禁止,在救世軍中也宣稱,從未禁止救世軍人選擇到其他教會參加「洗禮」儀式。

在軍中未採用「水禮」儀式有多個理由,最主要是基於《聖經》中有關前述之主旨的理解,並相信人能得救,不在乎外表象徵性的儀式,乃在於內心真實悔改及相信基督赦罪之道,蒙聖靈重生(約1:27、羅2:29、參〈救世軍基本信仰〉第七~九條),而不認為這「儀式」有從《聖經》所賦予永久性設立,或欲蒙恩者必須通過這個儀式的必然性地位。 

總之,救世軍人的做法,是注意到「福音」當中的以下幾點:

(一)「因信稱義」的教義 - 經訓:「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羅10:10)。 救世軍人能夠認同眾教會之洗禮儀式所表明的意義,但不認為任何儀式本身可以宣稱,是得救必須的恩具(或稱聖禮 [註2]、施恩媒介)。唯有施恩之聖靈的功效 - 使人生發悔改、相信基督赦罪之恩的信心,才能蒙恩。

(二)受洗者在儀式之前已「蒙神接納」- 儀式本身是在為基督做見證,或謂提供那被祂接納的人,一個作見證的機會。

救世軍人了解到教會的「洗禮」總是發生在聖靈工作之後,儀式本身是事後一種公開的見證。是否舉行儀式,並無損於個人內心已蒙恩的事實。

(這一點我們也可以舉《使徒行傳8:35-38》當中,腓利為一位外邦信徒施洗的事為例;還有彼得在哥尼流一家當中的理由做法(徒10:47),二者的觀點並無不同。儘管當時猶太社會的宗教禮儀、習俗氛圍濃厚,但尤其值得注意的,當時在現場的這儀式,乃是應對方需求者的要求而舉行的,並非來自傳福音者的要求。簡言之,那位主持禮儀者,是被動應邀的,而非主動要求對方的。)

(三)「為基督做見證」是"聖靈的洗"必然的作用與結果 - 基督乃是藉著祂所宣稱,要使人得自由、並為祂做見證之真理的聖靈而施洗。(約15:26.18:37,約壹5:7) 因此〈救世軍〉認為因著聖靈的作用,個人蒙恩時明顯而共同的特徵-< 必然決志順主,願意作主的見證人 >-而鼓勵個人在蒙恩得救後,公開見證主。

這也是蒙聖靈之洗者,必然的期望與重要作用。而其見證的表達,固可隨信心與聖靈感動的方式(亦即在聖靈中的自由,參 來6:2~3),而不受限於某種形式(浸水或灑水等),何況其儀式本身也有諸多限制(例如某些臥病的病人有不便、或在荒漠之地理中便無法用浸禮、…)。

(四)使信者決志並公開為主做見證的機會(儀式) - 無論今日在教會中設立的「洗禮」儀式有多少種形式,總體而言,都是為見證主耶穌基督之目的,而提供(給予)個人表達歸入基督的決心與做見證的機會。 

從以上而論,在救世軍軍人當中所公開舉行的「募兵禮」,與一般教會的洗禮,已有異曲同工的作用。 

若能認識以上,救世軍軍人固然無須在自己的事工上,疊床架屋地去尋求、或建構甚麼儀式,迎合來者。若果來者不明,也只須要將《聖經》的義理,去破除錯誤觀念地,為那些要求「水洗禮」之人講解明白。 

牧者相信,若有正確的說明,聖靈也會同工,使對方的感動沒有偏差。正如現今許多在軍內的肢體,都是在聖靈的引導裡,自然而然、沒有疑惑地加入,決志跟隨基督,委身上帝。

 (既然如此,那麼說來,)

當有外人問起到底救世軍軍人對「聖禮」的態度時,當如何表白呢? 一如軍內對外的術語宣稱,救世軍軍人是 "非注重聖禮者"(non-sacramentalists),而非 "對抗注重聖禮者"(anti-sacramentalists) [註3] ( "注重" 或譯作 "重看",也不失貼切。)


以下是本軍國際總部〈屬靈生命委員會〉之呼籲與聲明的摘錄: 

「基督徒有很多方法公開見證自己受洗加入教會,水禮是其中一項、而水禮的儀式跟本軍的募兵禮,同樣是見證與基督相遇後所發生的生命改變。儀式本身不是與主相遇的過程,不能夠跟 「成為基督徒」的過程混淆。緊記著這原則、委員會建議在軍兵簽署誓約時,應同時提醒他們,在悔改的時候,已經藉聖靈受洗歸入基督了。」

「我們呼籲全球救世軍軍人認識到,募兵禮是回應主呼召作門徒的一種公開見證,而作軍兵是需要徹底的順服。」 「在呼籲中,委員會期望所有作屬靈戰爭的救世軍軍人,必須由神所裝備,並確信在基督裡必得勝。在個人方面、關係上、社會上和政治上,都能活出基督徒的生命,單以基督為主、靠著聖靈的能力行事。」 

《水 禮》 
1) 祇有那些承認耶穌基督為救主的人,纔可以成為救世軍軍兵。
2) 聖靈滿有恩典的同在,並呼召他們成為門徒,都在信徒的生命中確立了此認信。
3) 成為門徒後,本軍軍兵應許不斷地回應聖靈的帶領,並尋求在恩典中成長。
4) 他們要公開表示願意履行基督在地上設立的教會一一救世軍軍人之責任。
5) 救世軍欣然的相信所有基督徒,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了一個身體,飲於一位聖靈」(林前12:13)的真理。
6) 我們相信,按照聖經,身體祇有一個,「聖靈祇有一個......一主、一信、一洗、一上帝,就是眾人的父,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也住在眾人之內。(弗4:5-6)
7) 在象徵三位一體的軍旗下舉行募兵禮,正代表著救世軍承認這真理。
8) 救世軍的募兵禮,跟其他教會洗禮一樣,是過往與主相遇而生命得著改變的人公開的見證基督。
9) 救世軍承認確實有很多有價值的方法,可以公開見證已獲得聖靈的洗,歸入基督的身體,並渴望成為祂的門徒。
10) 成為救世軍軍兵後,必須終生不斷的順服主。
-摘錄自《在自由中前進》


結語 

如果仍然有讀者疑惑,不認為我們以上的認知,有權威性,那麼就讓主耶穌的話語來為我們做結吧!

主耶穌說:「約翰是用水施洗,但不多幾日,你們要受聖靈的洗。」(徒1:5) 

甚麼是「聖靈的洗」? 就是相信上帝的「福音」-基督十字架的赦罪之道-贖罪泉。

這是打從初代的使徒就已經這麼認為,「 …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 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 6:11)

(這裡所謂「藉著我們 神的靈」,就是相信 神藉祂先知聖僕寫下、留在《聖經》上的證言的意思。)



■ 附註:

[註1]:「禮儀是福音的結果」-各教會都有像施洗約翰那樣的先鋒人物,蒙召做出特別的貢獻。那些貢獻包括其教義精神目的都是在為耶穌作見證,其中有意義的禮儀後來甚至成為入會的傳統或儀式。浸信會的浸禮、長老會的洒水禮、救世軍的軍禮、…。但這些無疑都不是使人得救的條件或恩具。只是一種成為基督徒的公開見證與教會按照其公平而神聖的傳統接納新人入會的一種儀式。

[註2]「聖禮」一辭,在神學上是指被神使用來作為「施恩媒介」的有形儀式,易言之,就是神施恩的恩具或媒介。在聖經中告訴我們,「基督」中保就是人人得救恩唯一而完全的媒介 (約1:5,16~17, 3:16, 徒4:12, 彼前5:10~12, 3:15),以外沒有任何的管道或媒介。 (這是一個專有名詞,會因不同文化及宗派而有所差異,有時候不能交替應用)。

[註3]: 此語 "We are non-sacramentalists, not anti-sacramentalists."見諸於本軍紙本與網頁著作。例如:http://www.salvationarmy.org.tw/sa/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4 然而筆者對於某些軍內的中文譯者或譯文,在處理這句文字的術語時將 non-sacramentalists 和 anti-sacramentalists 翻譯成 「我們(救世軍軍人)是 "無聖禮" 而非 "反聖禮" 」的譯法,頗不以為然。

因為救世軍軍人的態度上是可被容許的,我們是 "非注重" 或 "非重看",而不是要趕盡根絕 或 "對抗"。(更何況,在有真實能力的方面,軍中也宣稱,耶穌基督乃是唯一的"聖禮"呢。) 

筆者敢於如此言之,係因其一、救世軍歷史上亦曾有一時舉行過這類禮儀。其二、此後雖軍中未舉行,但對外承認軍內之個人是被容許參加在其他有舉行儀式的教會的"禮儀"。這樣的自由,若用「救世軍(軍人)是 "無聖禮" 」這類字眼來宣告,稍嫌封建、武斷。細究之下,既不能充分反映出這兩個語詞的詞性字義,也令到救世軍軍人在此道從聖靈而得的自由福氣,為之閉塞,淪為形式。

好比當日,耶穌的門徒(做過施洗約翰的門生者)也為人施洗,耶穌雖非設立儀式者,也非主持儀式者,卻也容許那些門徒學師父(施洗約翰)的方式,舉行洗禮儀式,直到他們完全認識耶穌基督這位以聖靈施洗者為止。救世軍人自己雖不舉行洗禮儀式,但態度上也不應與《聖經》有衝突。(約3:22, 3:26, 4:1-2)。 這一點,若有人不以為然,卻要求筆者要有《聖經》上更清楚的依據的話,那麼請大家翻開《希伯來書6:1-3》,也可以相信這個道理不虛。


~L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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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佛教徒欲捐濟基督教事工,基督徒可否接受?

佛教徒欲捐濟基督教事工,基督徒可否接受?
基督教教會/慈善機構可否接受佛教徒的支助?
基督徒可否藉由賽馬、賭博、大家樂等途徑去投資資金或作為資金來源?
(此處佛教徒也可引申至其他信仰的異教之士或其中的善男信女)

關於前面兩個問題
問題本身需要先確立的信念:
從良知角度來看—佛教徒的惻隱之心與基督徒有否不同?
佛教徒行善,基督徒可否視為上帝所造天然良知發生作用,而與以贊同、稱讚、接納、鼓勵?

從福音的角度看—人人生而平等,願意行善的佛教徒可否成為基督徒的朋友?當他們想要支持基督徒友人,可否接受他們的捐獻?
「無論得時不得時,務要傳道」(使徒保羅),基督徒可否藉由與異教信仰之士這樣的關係或友誼當中,得到機會去從中建立起福音的橋樑?(「不攔阻你們的,便是幫助你們的」—主耶穌)

從社工的角度看—廣行社會慈善事業的教會有可能百分之百與其他信仰之士劃分界線麼?
或者在興辦的社會服務慈善事業,有可能不向社會募款?有可能不向社會或社群取得資源?

從會堂的角度看—門戶開放的教會有可能在主日或其他奉獻當中,不收(或者肯定拒絕而不會有)未信、初到教會的其他信仰之士的獻金麼?
上述的問題有否正面成功的例子可循?

從神學的角度看—基督徒從聖經宣告 神的主權,統管萬有。那麼,在多元的世界,祂有可能藉由這類形式來顯明祂無可限量的主權麼?
例如祂使大衛投靠拜偶像的非利士人,以躲避掃羅的追殺。

從人道主義的角度看—基督徒相信上帝是全能無與倫比且尊崇祂獨一至高主權的真神,固然不會接受在神聖上虛實不分之宗教合一的歪理。
然而,各種宗教人士若本著天生上帝所賜的良知,在人道主義上的合一,是否符合這個多災多難之多元世界正面的、普世性的公義需求。




從聖經其他例子的角度看
「信與不信的不要共負一軛」,真正的意思在對教會或基督徒說什麼?
信徒與異教徒能不能以善行互相來往呢? 對社會有無正面意義?
如何能在善事上鼓勵異教徒有志一同,而又避免在神聖的事工上流於聖俗不分?

另一面需要審視的
「凡叫人跌倒的事,我一概不做才是好的」、
「喫拜偶像的祭物」、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做,但不都造就人」、
「喫的人是為主而喫,不吃的人也是為主不喫」、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關於第三個問題
基督徒可否藉由賽馬、賭博、大家樂等途徑去投資資金或作為資金來源?

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到基督徒社群要做鹽(防腐敗)作光(顯明真理真相)的公益榜樣,尤其對於迷信與風俗害人的社會,要有導正社會風俗與教化的責任與態度。

因此,請思考新約使徒保羅的訓誨,何謂基督徒的「正經事業」?
若是有關於組織的,宜考慮其合法的目的事業方面。這可參考官方立案文件:例如「財團法人」。
若是關於個人方面,宜思考,聖經稱許的正經事業是什麼?

除非,對方行善的用意有自私的目的(例如利己而非利他的),否則,任何帶有歧視的態度都是不公平的。

假如能夠如此看待,或把上述的考慮因素作成一個問卷,回答結果又都是正面的話,那麼還有甚麼比起 Just do it! 立刻行動來的有意義呢?



~L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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