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同性戀」可以嗎?

(請先查考《聖經》:羅馬書1:24-27, 利未記18:22, 20:13)


<「同性戀」的字義>
 
《聖經》中並沒有「同性戀」這個字,查考<和合本CUV>聖經論同性的性行為沒有用「戀」這個字眼,而是用和交媾有關的-「苟合」。

<意譯本CLB>聖經的中譯含蓄的用「同寢」,但問題反而更多。因為不分年齡貧富的可能因素。同寢也適用於通俗的同睡一處或蓋同一條被子。然而「苟合」就不同了。


<聖經觀點>
 
按照《聖經》,在人際關係上,同性「戀」(彼此景仰思慕愛慕)並無不可,但同性「苟合」(性行為),就是對造物主的違逆。請查看<利未記18:22>字句上對以色列男子十分清楚的教導了這個觀念。「不可與男人…像與女人一樣。」反之亦然。

這道理是基於起初神按祂的形像與樣式(屬性與真道)造男造女,故男與女的聖潔關係,顯在性別的功用與貞潔、專愛不渝之上 (申命記22:5)

按照這道理原則,同性戀不是罪,但同性苟合(或有色情成分),神認為「本是可憎的(利未記18:22)-正常人應該感到厭惡的。《新約聖經》也有相同訓誨。(羅馬書1:26-28)

使徒保羅為我們解釋了「屬靈的」與「不屬靈的」其中的差別:

羅8:7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 神為仇因為不服 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羅8:8    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 神的喜歡       
羅8:9    如果 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

在使徒宣教開創的早期教會當中,有許多像《羅8:7-8》這樣的外邦人,悔改加入教會。(林前6:6-11)



<聖靈的果子>
 
和異性戀比較,同性戀也是基於朋友關係,而這種關係的發展可以是比親兄弟更親密的。(箴言18:24) 不過在肉體的性關係配對上,上帝已賦予異性戀的兩性關係是成為配偶的正當關係,同性戀僅止於朋友的友誼、精神上的支援關係。

在《聖經》中就有一個佳例,大衛和約拿單的感情好到彼此願為生死之交,彼此顧惜愛憐之情,足堪為同性戀者的表率,大衛後來在為他們的這段感情追思時作詩賦:「我兄約拿單哪,我為你悲傷!我甚喜悅你!你向我發的愛情奇妙非常,過於婦女的愛情。」(撒母耳記下1:26)

大衛是個屬靈人,他不諱言地發出愛慕對方並承認彼此的這種關係,這是在屬靈上的。他在《詩篇133:1》頌讚「看哪,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這一種在聖靈裡的同性愛慕的合一,除了「和睦同居」並無肉體相交的慾望存在。主耶穌也問過彼得「你愛我嗎?」這也是在聖靈裏的關係。反之,心存錯誤的靈,便可能落入屬肉體的試探和危險。


傳福音給外邦人的使徒保羅,在他給教會的書信中,舉出異教徒所以陷入在自己的情慾與色情的罪果中,因為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羅1:28)
(註:「故意不」,不驗證、不檢視也。「就任憑」,不堅持地移交別的權下受報應也。)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常麼?健康麼?有未來麼?

我們可以相信,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的慾望,都離不開兩個層面,一個是心靈層面的-感情的慾望。另一是肉身方面的慾望。

在許多以為透過合法化的共同生活,可以尋得這二者之慰藉的人們當中,無論理由可以如何清高,他們會進入彼此靈肉相交的地步,不會是無中生有,總是互為因果的、互相牽引的。

順天理,合乎造物主的旨意的世界,就收到良善和諧、無害的果效。反之,就是試探,就是撒但(魔鬼別名)佈下的死胡同,陷入就有無窮後患,就是"終必自取滅亡"。

讓我們思想,在這個善惡之爭,戰禍不斷的世界,能夠存留到今天是因為幸好,還有推崇和堅持異性婚姻中人、那些懷抱敬畏上天的倫理道德之士、與及用純貞施與親子完全之愛的貢獻者,才能生生不息。


我們絕對可以相信《聖經》的說法

上帝造物主創造了男女結合之道,已應許和賜福他們要生養眾多,治理遍地。卻沒有為同性婚姻者,創造、應許一個不朽未來。

這理由到底是祂的忘記? 祂的保留? 還是在這受造的地球上,祂已充分顧慮到了那個原初的、與祂的屬性與永生不朽之真理、生命之道,最吻合的原創作品的定命或永續未來,根本不相配?

〈無神論〉者或〈不知論〉者,根本無從關心這個事實。但在相信上帝,敬畏上帝之人的心中,這答案很明顯。


上帝支持異性結婚成家

「婚姻」是甚麼?如果人類始祖、連祖宗都可以來投一票的話,肯定無人能夠否定:

照著大家天生的、有史以來的合法傳統,就是「異性合一」、「結為連理」。按照上帝的命定,就是「男與女二人合為一體」合法結為連理。那麼,

各位信徒(或看倌們),在上主喜悅的作為中,對於婚姻的態度、可行性也只有提供兩種:一是「獨身」,另一是「異性結連」。

亞當受造之初本是「獨身」,當他發現自己無能獨自完成上帝所賦予他「照上帝的心意,生養眾多,管理世界」的人生使命大計(創1:28),他富足、無憂無慮的心中隨即陷入重擔、對未來有不堪的焦慮無措。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

請大家要注意,上帝對於「人」的事情,會有的選擇(或命定),都是為表彰「祂的形象樣式」;上帝一開始就沒有任人類自己選擇性向(例如造偶像、複製一個自己,或以變性來滿足需求),因此在這件事的管理上(包括賞善罰惡),祂伊始保留了至高無上的決定權。

還有,上帝選擇了「異性」(注意,非異類)結合,作為「二人合一」、「婚姻同居」、「共同生活」的道德倫理。


為何祂要選擇「異性結連」合為一體?

許多人不知、不理會,或不解其中奧秘。是因為不讀《聖經》,或者沒有讀透它。《聖經》豈無說了,上帝是按照其「形象和樣式」造人,且是「造男又造女」。(創1:26-27)


這是說,上帝按照「自己」與「所造的人」在治理世界方面的共同關係 - 就是「異性合一」的關係,來為人類始祖 - 一個代表上帝居於治理世界頂端的亞當,創造了女人(夏娃)來和他作匹配,共享共治。

這樣的匹配,不但帶有屬靈的表記,也有實質的意義。在「形象」(神的地位角色)上,男與女一同肩負生養、治理世界萬物。在「樣式」(神和人的關係)上,「施」者和「受」者,祂用「男體」和「女體」來做詮釋。在萬民中要保障這樣的神聖關係,非有委身的婚約便失去意義,非彼此相愛,便無以維繫。

主耶穌說:「神愛世人」(約3:16),祂充滿愛心的聖靈,要內住在和祂彼此相愛的人心,無所不在地與人同住,一同治理,克己守約、捨己委身,永不分離。這是一種屬靈的「婚姻」關係。


同理,祂也要世人從始祖的婚姻開始,便具有相同的屬性(形象樣式)。我們稱這個為「天理」、「道德天良」、「真理」、「真愛」。

基於這樣的信仰,使徒保羅在他給教會的書信中,訓誨信眾要把婚姻看作 "上帝與人"、"基督與教會"、"男與女"之間,「二性合一」不可分割、或褻瀆的神聖關係。又當用來自聖靈,與上帝無違的、永不止息的真愛,彼此委身、以真理相待,相愛相顧。


至於「同性結連」合為一體,那是無可能、多此一舉、又荒誕無稽。

 
「同性結連」那是逆天之道

「同性」本是一體(屬性上的),何須「結連」?同性之間只要「和睦相處」,便是合一了。(詩篇133:1)

此所以上帝支持「異性結連」,而對於「同性婚姻」有大忌而不為,又視好此偽道、虛謊者為「大逆大惡(創世記13:13)、「本為可憎」(利未記18:22) 的道理和原因。

關於此道的虛實,信徒大家何不思考一下:

假如有朝,你我都蒙恩有幸,息了地上的勞苦,得道升天去和眾聖徒合一地過活,在那裡還需要「配偶」麼?

主耶穌在《聖經》中豈不說了,在那裡「不嫁不娶(太22:30),因為在那裡的,都是屬靈的兒女,除了「和睦同居」,沒有肉身上的性別需求。


<聖經的警告>
 
我們從聖經屬靈角度的觀察,在聖靈裡面,正常的同性間彼此來往,並非零距離。它不會發生像男女親密之肉體接觸的行為慾望。

侵犯異性固然不可,但逆性或亂性的性行為是對造物主不敬與褻瀆。
(《聖經》指出在上主面前,祂憂心地視此種罪惡的效應可能導致在短時間、或長遠帶來人類社會前途無窮禍患或天理不容之毀滅的罪行,為「罪大惡極」。創世記13:13)。
凡涉及褻瀆神的罪,結局必至滅亡,正如在〈摩西律法〉中這是死罪 (利未記20:13)。(聖經解釋上帝設立判罪的律法,是為叫人知罪或罪的後果。)

這等罪惡是與性暴力當道、亂性苟合,亦即造物主所設立婚姻之人倫道德、男女天德、或兩性關係的淪喪有關。凡是這樣的罪惡,所要面對上主的審判,不必是等到基督再臨,而是當下直到永遠的。這在〈挪亞方舟〉的世代,上帝用末日大洪水毀滅大地,改變地球生態,只留下敬畏上帝的義人,即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說明。(請閱讀 創世記第六章)

無獨有偶的,所多瑪和蛾摩拉這兩個重蹈此罪的罪惡之城,耶和華的先知論述她們坐落肥美之地,但社會人心飽暖思淫慾,不知行善,沒有善行,亂性、亂倫與性侵犯的性暴力充斥,在神眼中十分可憎。她們全城如何立遭末日審判之天譴,可謂又一鑑戒。(請閱讀 以西結書16:49-50, 猶大書1:7, 創世記18:20-19:29)
(英文sodomy雞姦獸姦一詞便是由Sodom所多瑪這字衍生。)

除此之外,我們還可更全面一點地看出,上帝禁止他所分別為聖的男女,在現實生活與人際關係中,有逆性的取向,或會混淆兩性的舉動。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申命記22:5)

造物主憎惡的理由

因它與 神從創世以來所啟示的善良義理、(亦即)在基督裡的屬靈奧義有衝突(創2:23~24,林前6:9)

其次是在現實社會的兩性自尊會受害,(無妨試問,若社會上男女不分,性別無界限,何者首先受害呢?男界?女界?個人?家庭?婦幼?共同生活的群體?…?)。

再者因它是違反人性的,對人類社會賴以維繫之人倫道德的基礎有害。

尤有甚者,它對健康不利的。(世紀瘟疫愛滋病只是諸多例子之一,但) 《聖經》早有訓誨,貪戀行這樣事的人,是在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使報應落在自己的身上,自取敗壞 (羅馬書1:24,27)

這一點就算從今天醫學上的發現,也全與《聖經》不謀而合;也在警告人們越來越無法輕忽,違反《聖經》之聖潔教訓的後果。在人間有許多的疾病衍生出來,是和這樣的行為(罪惡、不道德、違背造物主的設計) 脫不了關係。(見社會新聞)(見新聞報導)(見新聞報導)(見信望愛論壇)


<應當防備虛謊的靈>
 
大家知道同性之逆性行為是後天的,但近年且有天生之說出來了。於是,引發身體到底是哪裡有問題的思維揣測。

(這種天生論的認為,說來,對虛擬的、把人類萬物的源起去道德化、普世所推銷的〈進化論〉也是十分諷刺。倘若真有天生之實,那麼這種後現代異軍突起的現象,若非物種 "突變",就是"反進化"了。

因為設若在進化的過程中,單一物種的單性首先出現的話,同性戀一定比異性戀更早出現。但事實絕對不會如此。因為,人類社會無法靠單性繁殖。
又設若物種以雙性戀出現才能繁衍,而至今卻堅持單性戀合法,逆向發展,豈不是"突變",豈非"反進化"。

"突變"是說,他不再是「上帝所造的人」。"反進化"是說,學校的這類教科書,全都受到了「就是虛謊者、作亂者」的批判。它們自證是不公不義的一方,不該以偏概全地將「上帝創造論」排除在外,甚至繼續為禍無恥地盤聚人心。)

再者,到底同性的性關係傾向,是遺傳的麼?這問題也是半斤八兩。
若「是」的話,就無人有權對它以是非論之,也只能視它為天經地義(與傳統或遺傳等同)。
(或者有人要將之怪罪於其他,如前世、祖先、父母、上天,又有何不可?)。

嘗聞有媒體根據研究者的報告,報導了所謂同性戀者係因「同性戀基因」使然。
(大家知道媒體愛噱頭往往勝於事實真相)。可靠麼?
無妨聽聽有識者之言 (請參閱),可知其報導和依據,按照客觀的尺度,仍是不可靠的。


故意忽視天理、忘記上帝,是古來之罪

我們曉得在錯誤中的人類向來是健忘的,一如對上帝的健忘。若當錯誤發生,知道回頭就有重生希望。否則,死而無悔,上帝也會報應無爽。

遠在上古挪亞的時代,上帝就曾憂傷人類對上天健忘,且是無悔的健忘(彼後3:5),道德淪落、敗壞已極,而命定洪水滅世。這個事件要追根究柢的話,可以歸因於逆性的墮落,導致人倫道德的淪喪 (見 創6:1-7)。

如今,聖靈也警告這末世一個性慾橫流的淫亂時代,因輕忽上天管教之鑑戒,會有的危險 (見 彼後2:5-9)。

再者,今日海內外一些同情同性之性關係的人士 (甚至公眾人物、為政者),大力為之揭竿,高舉同志愛,又附會支持其所主張合法婚姻的權利,令人不免懷疑是否涉及個人利益,是否無明背後撒但垂手可得成的陰謀?

畢竟,站在人性之弱點與同情心,還有上帝的警告與審判之間,讓我們先來捫心自問一下:
一個全民支持同性婚姻的社會,會比恪守傳統異性婚姻的社會更符合天理、更安康麼?

又如有識者之言,當兩性配對,一夫一妻二人合而為一的制度(咸認是一道保障人倫社會的安全防線),一旦不再享有法律上唯一合法地位 ,那麼,別說是單性結婚,進一步還會有三合一、五合一、……,是不是也自然而然可以合法化了呢?


歪理是死胡同,會走入死胡同就是歪理

支持同性結婚的政壇領袖或民權團體人士,以「平權」、「認同」、「反歧視」為合法化的訴求,所根據的理由十分脆弱、自私而短視、甚至偏邪(埋藏虛謊、逆天行道),一旦陷入,難說沒有後患。

有人以「都享有納稅義務」,應當享有同樣的「民權」、「人權」、「憲法保障」,這種否認國民義務,抱著交易心態的權利觀,實在荒唐。因為連在市場上交易的牛馬雞鴨豬犬也都有依法「納稅」義務,他們怕死也能夠據此找人為他們伸張自己的合法權利麼?

有人認為「愛情至上」,相愛就是天經地義,「心愛的人」應當享有「婚姻成家」合法地位,以保障權利。這也是荒謬。因為除了一夫一妻,人與萬物都可以談感情,如果我戀眷愛死某樣,就能拿它來婚姻作伴麼? 那麼「冥婚」也可以合法化了。

有人抱以「受歧視」、 「被剝奪權利」的不平衡心理,而堅持修法來取得「平等」,並說「這是對人權基本的保障」。這真是異端(不知向祖宗上天感恩的不倫不類)。因為他們所謂的「歧視」,根本不是現今發生的事,而是祖宗八代,甚至自有人類以來,都是違犯了這條的罪人。

若果,從祖先起,那叫做「歧視」;果真大家都來爭取他們所謂的「平等」,那麼,今天自己是怎麼來到世上的? 有無機會存續於世? 沒有父與母,誰能擔保?

「婚姻成家」不只是「伴侶」關係可以成全,還有生養、撫育、教養、為後世立德立言立後的傳承之功。如果支持「同性婚姻」者認為這樣的倫理、貞潔(包括血源)、道德傳承,不重要、也不是必要的,其人自私的需索,與「縱慾」、「逆天亂世」有何分別?距離「全民荒淫」、「天誅地滅」的陰謀還有多遠?

有些親密的「伴侶」,慮及伴侶的遺產,為爭取合法繼承權, 而透過民意代表要求修法來取得保障。殊不知,這該爭取的不過是為「財產繼承權的放寬」修法。豈容拆毀「家之根本」、以逆天行道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這種會賠上國本、為社會婚生人口日趨減少的現實社會落井下石的修法,來滿足所願。


政治領袖、民代、或人權運動之士,如果連這些基本道理都當作其次,「無視」、想都「不想」,缺少反省能力、無法「認同」、對歪理「無力反駁」、對天生的公理抹煞、「無能捍衛」,老百姓就應該為他們個人的「道德意識」、「賢能」、「操守」、或「智商」, 重新檢測了。

畢竟「國法」不能修改「天理」,「民代」不能僭越「民意」,民意不能凌駕「上天」。這才是天經地義。


~L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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