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佛教徒欲捐濟基督教事工,基督徒可否接受?

佛教徒欲捐濟基督教事工,基督徒可否接受?
基督教教會/慈善機構可否接受佛教徒的支助?
基督徒可否藉由賽馬、賭博、大家樂等途徑去投資資金或作為資金來源?
(此處佛教徒也可引申至其他信仰的異教之士或其中的善男信女)

關於前面兩個問題
問題本身需要先確立的信念:
從良知角度來看—佛教徒的惻隱之心與基督徒有否不同?
佛教徒行善,基督徒可否視為上帝所造天然良知發生作用,而與以贊同、稱讚、接納、鼓勵?

從福音的角度看—人人生而平等,願意行善的佛教徒可否成為基督徒的朋友?當他們想要支持基督徒友人,可否接受他們的捐獻?
「無論得時不得時,務要傳道」(使徒保羅),基督徒可否藉由與異教信仰之士這樣的關係或友誼當中,得到機會去從中建立起福音的橋樑?(「不攔阻你們的,便是幫助你們的」—主耶穌)

從社工的角度看—廣行社會慈善事業的教會有可能百分之百與其他信仰之士劃分界線麼?
或者在興辦的社會服務慈善事業,有可能不向社會募款?有可能不向社會或社群取得資源?

從會堂的角度看—門戶開放的教會有可能在主日或其他奉獻當中,不收(或者肯定拒絕而不會有)未信、初到教會的其他信仰之士的獻金麼?
上述的問題有否正面成功的例子可循?

從神學的角度看—基督徒從聖經宣告 神的主權,統管萬有。那麼,在多元的世界,祂有可能藉由這類形式來顯明祂無可限量的主權麼?
例如祂使大衛投靠拜偶像的非利士人,以躲避掃羅的追殺。

從人道主義的角度看—基督徒相信上帝是全能無與倫比且尊崇祂獨一至高主權的真神,固然不會接受在神聖上虛實不分之宗教合一的歪理。
然而,各種宗教人士若本著天生上帝所賜的良知,在人道主義上的合一,是否符合這個多災多難之多元世界正面的、普世性的公義需求。




從聖經其他例子的角度看
「信與不信的不要共負一軛」,真正的意思在對教會或基督徒說什麼?
信徒與異教徒能不能以善行互相來往呢? 對社會有無正面意義?
如何能在善事上鼓勵異教徒有志一同,而又避免在神聖的事工上流於聖俗不分?

另一面需要審視的
「凡叫人跌倒的事,我一概不做才是好的」、
「喫拜偶像的祭物」、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做,但不都造就人」、
「喫的人是為主而喫,不吃的人也是為主不喫」、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關於第三個問題
基督徒可否藉由賽馬、賭博、大家樂等途徑去投資資金或作為資金來源?

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到基督徒社群要做鹽(防腐敗)作光(顯明真理真相)的公益榜樣,尤其對於迷信與風俗害人的社會,要有導正社會風俗與教化的責任與態度。

因此,請思考新約使徒保羅的訓誨,何謂基督徒的「正經事業」?
若是有關於組織的,宜考慮其合法的目的事業方面。這可參考官方立案文件:例如「財團法人」。
若是關於個人方面,宜思考,聖經稱許的正經事業是什麼?

除非,對方行善的用意有自私的目的(例如利己而非利他的),否則,任何帶有歧視的態度都是不公平的。

假如能夠如此看待,或把上述的考慮因素作成一個問卷,回答結果又都是正面的話,那麼還有甚麼比起 Just do it! 立刻行動來的有意義呢?



~L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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