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死刑條例
這世界自有人類以來,死刑的法條便已經存在。而且,還是法條之首,(第一條也)。
熟悉《聖經》者不會忘記這個記載,自上帝創造祂的僕人亞當之後,將他安置在上帝的園子(伊甸園),同時立下世界第一個可以判死刑的天條。 (創2:15~17) (註)
於是始祖亞當將這命令傳達給他的女人夏娃。使他們知道,(在「失樂園」之前),他們必然可以過著永遠幸福快樂的日子,只要他們不去觸犯上帝的這個禁令。
撒但卻引誘人質疑這條禁令的正當性 (創3:4~5)。他們果真受了引誘,迷信地聽信謊言,陷入不明究裡、不知天高地厚不怕死。二人中有人失迷,有人明知故犯。結果也事與願違,懷疑者(複數)因為以身試法,而賠上了永生生命。
死刑是最終的手段
分析這一事件,撒但表面上的質疑看似合理,因為始祖觸犯這誡命之後,他們並沒有倒地不起,而是失去了天寵,被驅趕逐出樂園,失去了永遠的快樂幸福。然而雖報應如此,《聖經》並未表示,上帝對付罪犯的審判已經執行完畢。
請看 來9:27-「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這是說:死刑尚未徹底執行,死刑條例仍然有效。
那麼,有人問,上帝是說:「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註一)有甚麼理由,祂不在當時執行完畢?祂對於「死刑」態度如何呢?
大家看得出來麼?
上帝故意延後的態度是有意製造機會,祂一方面計畫使罪人得救贖悔改重生(註二),主耶穌說了:「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3:16) 另一方面,並沒有廢除死刑的想法,祂也已訂下最後審判日,留給鬼魔和那些拒絕祂救恩的人。
所以,相較於某些一昧奉人權之名高喊「廢除死刑」者,上帝的做法,不偏不倚。
讓我們的良知從上帝學習
基督徒認為在人間,對待必死罪犯,死刑不必是唯一的選擇。(這一點考驗著受害者或當事人、司法與執法者的智慧)。上帝伊始的作法,認為讓律法誡命存在人間,有其必要的價值。因為畢竟,法條存在若我不犯,其存如廢。
然而自古以來,律法的功用在於使人知罪。遺憾的,對於罪罰,律法只得公義(以牙還牙)的罰則,律法主義者在需要寬容之處固有不能。
但上帝在一個沒有人能夠誇稱自己是義人的罪惡人間,透過耶穌基督祭出祂超乎律法主義的公義。親自成為在死行犯之十字架上的代罪羔羊,來喚人知罪,勸人悔改。
這一種用愛感化、白白的恩典,使悔罪之人的生命(心靈徹底)翻轉,成為能夠貢獻社會的新生命,也等於是一個死刑的完成。因為那一位以犯罪為樂、愛犯罪的惡者,已經死去。如今活著的,不再是那惡者,而是一個悔罪厭惡罪惡的新人。
愛與恩典是上帝留給律法主義者的新課題
總結以上各點就是:「死刑」故可尚存,作為一個不廢的誡命。但《聖經》使人確信,在人間令一個坐以待斃的人良知發現,有積極悔改向善的機會來回饋社會,論到了耶穌基督的愛 (註三),有優先權,其價值亦遠勝於死刑。
所以,從上帝創世到如今而言,律法在此道有不能的遺憾固仍存在,但若(不論加害者或受害者雙方)人心中,仍離上帝很遠,無法相信、接受耶穌基督的愛,心中那一個律法主義而有的仇恨,即是一個除了以牙還牙之外,永難打開重生之門的枷鎖。
這麼說,不是因為那些受害人死抱著律法的公義為自己討公道有錯,而是上帝的恩典之舉,已經打破律法主義的創意,在死抱律法主義者的世界,總是一個死結,難以落實在人間。
附註:
註一:《創2:17》上帝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這裡的「必定死」原文是兩個「死」(H4191),有強調的意思。這個「死」不是自然死亡,而是受罰之死,例如 治死(被判死刑)、殺死、被消滅等。
這預言和《聖經》在《啟示錄》有所謂「第二次的死」的審判,相呼應,不是虛言。(啟2:11,啟20:6,啟20:14,啟21:8)。按《啟示錄》的意思,眾人都像罪惡世界裏違背神的受害者,背負罪債而活在第一次的死裡,等候將來第二次的終審。但在上帝的恩賜 - 基督裡得救恩洗清自己的罪惡,成為新造之人者,那第二次的死(永死刑罰),被免去了。
註二:第一個始祖亞當偏行己路犯罪叫人死,上帝為我們預備後來的亞當 - 完全能夠遵奉上帝旨意的耶穌基督,並為罪人作代罪羔羊叫人活。這是上帝的公義、慈愛、恩典和真理。這就是基督徒信仰的內涵。這世界自有人類以來,死刑的法條便已經存在。而且,還是法條之首,(第一條也)。
熟悉《聖經》者不會忘記這個記載,自上帝創造祂的僕人亞當之後,將他安置在上帝的園子(伊甸園),同時立下世界第一個可以判死刑的天條。 (創2:15~17) (註)
於是始祖亞當將這命令傳達給他的女人夏娃。使他們知道,(在「失樂園」之前),他們必然可以過著永遠幸福快樂的日子,只要他們不去觸犯上帝的這個禁令。
撒但卻引誘人質疑這條禁令的正當性 (創3:4~5)。他們果真受了引誘,迷信地聽信謊言,陷入不明究裡、不知天高地厚不怕死。二人中有人失迷,有人明知故犯。結果也事與願違,懷疑者(複數)因為以身試法,而賠上了永生生命。
死刑是最終的手段
分析這一事件,撒但表面上的質疑看似合理,因為始祖觸犯這誡命之後,他們並沒有倒地不起,而是失去了天寵,被驅趕逐出樂園,失去了永遠的快樂幸福。然而雖報應如此,《聖經》並未表示,上帝對付罪犯的審判已經執行完畢。
請看 來9:27-「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這是說:死刑尚未徹底執行,死刑條例仍然有效。
那麼,有人問,上帝是說:「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註一)有甚麼理由,祂不在當時執行完畢?祂對於「死刑」態度如何呢?
大家看得出來麼?
上帝故意延後的態度是有意製造機會,祂一方面計畫使罪人得救贖悔改重生(註二),主耶穌說了:「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3:16) 另一方面,並沒有廢除死刑的想法,祂也已訂下最後審判日,留給鬼魔和那些拒絕祂救恩的人。
所以,相較於某些一昧奉人權之名高喊「廢除死刑」者,上帝的做法,不偏不倚。
讓我們的良知從上帝學習
基督徒認為在人間,對待必死罪犯,死刑不必是唯一的選擇。(這一點考驗著受害者或當事人、司法與執法者的智慧)。上帝伊始的作法,認為讓律法誡命存在人間,有其必要的價值。因為畢竟,法條存在若我不犯,其存如廢。
然而自古以來,律法的功用在於使人知罪。遺憾的,對於罪罰,律法只得公義(以牙還牙)的罰則,律法主義者在需要寬容之處固有不能。
但上帝在一個沒有人能夠誇稱自己是義人的罪惡人間,透過耶穌基督祭出祂超乎律法主義的公義。親自成為在死行犯之十字架上的代罪羔羊,來喚人知罪,勸人悔改。
這一種用愛感化、白白的恩典,使悔罪之人的生命(心靈徹底)翻轉,成為能夠貢獻社會的新生命,也等於是一個死刑的完成。因為那一位以犯罪為樂、愛犯罪的惡者,已經死去。如今活著的,不再是那惡者,而是一個悔罪厭惡罪惡的新人。
愛與恩典是上帝留給律法主義者的新課題
總結以上各點就是:「死刑」故可尚存,作為一個不廢的誡命。但《聖經》使人確信,在人間令一個坐以待斃的人良知發現,有積極悔改向善的機會來回饋社會,論到了耶穌基督的愛 (註三),有優先權,其價值亦遠勝於死刑。
所以,從上帝創世到如今而言,律法在此道有不能的遺憾固仍存在,但若(不論加害者或受害者雙方)人心中,仍離上帝很遠,無法相信、接受耶穌基督的愛,心中那一個律法主義而有的仇恨,即是一個除了以牙還牙之外,永難打開重生之門的枷鎖。
這麼說,不是因為那些受害人死抱著律法的公義為自己討公道有錯,而是上帝的恩典之舉,已經打破律法主義的創意,在死抱律法主義者的世界,總是一個死結,難以落實在人間。
附註:
註一:《創2:17》上帝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這裡的「必定死」原文是兩個「死」(H4191),有強調的意思。這個「死」不是自然死亡,而是受罰之死,例如 治死(被判死刑)、殺死、被消滅等。
這預言和《聖經》在《啟示錄》有所謂「第二次的死」的審判,相呼應,不是虛言。(啟2:11,啟20:6,啟20:14,啟21:8)。按《啟示錄》的意思,眾人都像罪惡世界裏違背神的受害者,背負罪債而活在第一次的死裡,等候將來第二次的終審。但在上帝的恩賜 - 基督裡得救恩洗清自己的罪惡,成為新造之人者,那第二次的死(永死刑罰),被免去了。
註三:這愛的廣大無私,長闊高深,非世道所理解,人心亦無能施予。唯如《聖經》所言,罪人知罪、厭惡其惡,真心悔改、向至高上帝尋求基督代罪羔羊之救贖恩者,必能迅速發現。
~L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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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為何不殺死撒但?這樣一切問題不就解決啦?
撒但從何時出現? 何時開始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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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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